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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19-00095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2-12
文号: 连司通〔2019〕6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12 10:13:15

各县(区)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局,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连云港市委政法委员会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

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化解机制,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组织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及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苏委办发〔2019〕15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连委办发〔2019〕120号)、连云港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法〔20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创建最安全城市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畅通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以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一体化解决体系为载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机制,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防控社会风险,促进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源头解决,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为建设“一带一路”强支点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强化综治协调、司法推动、司法行政保障,规范建设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平台——非诉讼化解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合力,推进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建立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机制,减轻群众诉累,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范围

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民商事和行政纠纷。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对接平台

1.规范建立诉讼与非诉讼一体化解平台。依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组织共同参与的非诉服务分中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定具体人员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和日常联络。非诉服务中心设非诉讼办公室、人民调解室、律师调解室、公证调解室和司法确认室等功能区,统一规范“中国司法”标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认为适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通过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等方式移交非诉讼化解服务中心依法调处。

2.建立健全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网络。依托政务云,通过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和电话热线等多种渠道,并通过网格化管理网络提供的信息,建立健全非诉纠纷化解服务网络,整合司法行政领域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纠纷非诉化解职能,围绕群众纠纷化解服务需求,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非诉方式纠纷化解主题服务。建成线上非诉纠纷化解网络平台、健全线下市县乡村四级非诉纠纷化解实战平台、建立非诉纠纷化解协调联动平台,完成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实现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与非诉服务分中心的有效衔接,形成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体系。 

(二)明确对接平台的职责

加强非诉纠纷化解服务网络平台、非诉服务分中心与政法综治中心相互间的协调协同协作,确保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对接,明确对接平台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1.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适当的分流,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

2.开展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

3.对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涉诉纠纷诉前调解进行管理指导;

4.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律师调解员、中立评估员的选任、培训、管理工作;

5.负责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调解组织的日常衔接;

6.完善非诉衔接的多元化纷解决的各项工作制度;

7.对调解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8.其他应由对接平台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建立对接机制

1.建立与非诉讼化解组织的对接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非诉化解组织的对接,建立非诉工作联席制度,定期召开非诉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阶段性非诉对接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诉讼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支持引导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加强与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的对接,支持相关机构在家事、民商事领域,开展非诉化解工作。

2.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处理对接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经人民法院评估适宜调解或者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通过非诉讼服务中心委派给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进行调解或处理,并移送相关材料。委派处理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非诉讼服务中心反馈处理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如下事项:可以向委派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同意委派处理或者经过处理未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立案。

3.建立立案登记后的委托处理对接机制。对人民法院已经登记立案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处理,并移送材料。委托处理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派员协助法官进行调解。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民法院反馈处理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告知事人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

委托处理未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4.探索建立矛盾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应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荐不动产、土地、商事、侵权、知识产权等领域具备相应行业资格且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进入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名册。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建议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评估员提供咨询、辅导或者预测判决结果,帮助化解矛盾纠纷。

5.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调解员可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以书面形式记载无争议的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确认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6.建立调解名册制度。建立非诉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非诉讼纠纷化解类别,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和具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职能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纳入非诉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建立健全调解员选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专业素养较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同时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充实人员名册,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纠纷化解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化解纠纷。建立调解员业绩档案,定期开展调解评估工作,并及时更新名册信息。

(四)完善程序安排

1.建立非诉机制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法、心理咨询、诉讼常识等方面的释明和辅导。

2.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使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先行调解。

3.健全委派、委托调解程序。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宜调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给调解组织、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法官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

4.探索建立诉前评估、鉴定程序。在适用非诉途径处理纠纷过程中,为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立案登记前就相关事项先行评估、鉴定。适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动产及不动产价格评估及其他符合鉴定条件的纠纷。对符合上述类型,且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纠纷,纠纷处理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申请诉前评估、鉴定。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应及时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的,应及时指导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司法鉴定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纠纷处理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有需要可申请法院派法官参与。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均无异议的,鉴定程序继续进行。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应及时终止诉前鉴定程序。鉴定报告出具后,应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及时到人民法院立案。

5.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智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登记立案前委派给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及时向非诉调解组织通报,提出调解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于总结经验及时改进。

6.强化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依据人民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任务。各级政法委和相关单位负责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有效对接,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对接的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对接工作平台,开展纠纷化解引导、委派处理、委托处理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为纠纷化解提供司法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非诉讼化解工作,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对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民事商事仲裁等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化解,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纠纷化解。

非诉讼纠纷化解各组成单位、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工作,参与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2.建立对接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对接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矛盾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化解建议;协调解决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单位、组织根据矛盾具体情况轮流召集,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集。

3.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对诉讼和非诉讼对接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统筹解决对接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等保障问题。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对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提供非诉化解服务实行政府购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接工作,并社会组织参与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 

4.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应用,依托非诉讼化解综合平台,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处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要实现与综合平台的有效贯通,完善信息沟通、数据整合和综合分析制度,形成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协商谈判等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在网上化解,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新需求。

5.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要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宣传对接平台,扩大对接平台社会知晓率、接受度、参与度。通过在电视台、电台开设专栏、主流媒体开设专刊等形式,发布诉讼与非诉对接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