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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09-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09-02-10
文号: 连司[2009]1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规范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医患纠纷的工作水平,印发《连云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0 00:00:00

连司〔2009〕1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卫生局、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医患纠纷的工作水平,现将《连云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OO九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 医患纠纷 调解制度 通知

抄送:市综治办。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0印发 

(共印60份)

连云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一)审核调解申请人主体资格,指导当事人填写纠纷调解申请表;

  (二)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进行客观、详细记录;

  (三)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而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四)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

  (五)及时分流和确定调解人员;

  (六)重大、复杂纠纷,及时向调委会主任报告;

  (七)认真整理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总结工作,部署调解任务,研究重要事项。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在时可由主任委托临时负责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当意见发生分歧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由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听取专业意见和建议;会议应明确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并认真记录。

  (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会议。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分析调解工作和纠纷形势,研究调解工作中普遍性问题和重要、疑难个案。遇到重大和复杂纠纷,根据调解员的请求,及时召开会议。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会议的人员为调委会委员、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调解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部分法学咨询委员会、医学咨询委员会专家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会议应做好记录。

  三、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制度

  遇到重大和复杂纠纷,要召开调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分析案情,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

  重大和复杂纠纷主要是: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纠纷;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纠纷;已经激化或可能激化的纠纷;领导批转要求调解处理的纠纷;案情复杂难以认定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的纠纷等。

  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度向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一次纠纷情况分析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应坚持每月调解工作会议汇报工作;遇有重大、复杂纠纷及时报告。

  (三)调解联络员应主动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专职调解员保持工作联系,对不能自行化解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并引导患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及时汇报本单位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情况。

  五、保密工作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档案资料柜,有条件的可建档案室。调解员应妥善保管调委会印章,不用时应及时锁入抽屉和档案柜中。

  (三)调解员应妥善保管调解工作资料,对正在调解的纠纷案件材料,应随手存放在带锁的抽屉和档案柜中,不应随手放在桌面上;对已调结的纠纷,应及时整理归档。

  (四)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的调解资料和工作笔记本,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五)调解员在工作中不私自接待记者,未经同意不向外发布或谈论调解工作信息。

  (六)在调解活动中,注意把握教育疏导与泄漏隐私的关系,不将一方当事人只说给调解员知道的信息透露给对方当事人。

  六、调解回避制度

  调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必须保持中立,以中立求公正、树威信。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应指派与纠纷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或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调解员调解。调解员接到纠纷调解任务后,发现纠纷当事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应主动提出回避。纠纷当事人提出调解员回避,并说明正当理由的,调委会应当予以采纳。

  七、与有关组织工作协作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与有关组织工作协作制度,增强调解保障力和执行力,提高调解效率,扩大调解效应。建立与法院协作制度,对已达成协议的调解案件,应当事人要求进入司法程序的,能够快速立案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建立与公证机构的协作制度,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事人要求及时进行公证。建立与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制度,对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建立与卫生行政及医疗机构的协作制度,及时反馈纠纷信息,为加强行政管理和预防纠纷提供参考意见。

  八、调解暂时中止制度

  为了提高调解效率,防止久调不结,建立调解暂时中止制度。医患纠纷调解时限一般为一个月,但因治疗等原因暂缓调解的除外。调解期满未能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放弃调解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调解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调解员遇有下列情况可以结案:经反复调解,双方分歧仍较大,且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纠纷;经过调解已有达成一致意见倾向,但当事人反复较大,且调解时间已经较长的纠纷;调解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放弃,但调解员认为没有调解成功的可能。调解暂时中止,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当事人同意,然后在调解申请书上方书写调解暂时中止并注明日期。调解员对调解暂时中止的案件,应当积极疏导,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对调解暂时中止后当事人再次提出调解申请的,调委会及调解员不应当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