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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05-00008 信息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05-09-12
文号: 连司通[2005]44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办理行政案件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时效: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司通〔2022〕26号),此文件已废止。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9-12 00:00:00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办理行政案件工作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市局制订了《连云港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办理行政案件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申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申诉、行政处罚案件由业务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由法制工作部门办理。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或发现违法事实认为需要查处的,由受案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六条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由受案部门填写行政案件审批表,报分管此业务的局领导审批;不予受理的,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行政案件受理后,一般情况下,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因案件复杂不能按时处理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到四十五日处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调查情况,搜集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九条对与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有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办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应当回避,由局领导决定。

第十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案件办理部门要及时拟定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由法制部门会签,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办理行政案件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办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后及时转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由办案部门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案件情况,拟定处理意见,报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由分管业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业务管理部门人员、法制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案件办理部门与法制部门对行政案件具体处理有不同意见的,由案件办理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由案件办理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办理结束后,有关案件文书材料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统一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