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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08-00013 信息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08-09-02
文号: 连司通[2008]4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加强对本市律师助理的管理,规范律师助理证件的申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 (试行)》、《连云港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时效: 有效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9-02 00:00:00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制定的《连云港市律师助理管理办法》(连律协[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协助市律协做好律师助理管理工作。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律师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连云港市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律师助理的管理,规范律师助理证件的申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 (试行)》、《连云港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辅助工作的人员。

  《律师助理工作证》是律师助理从事律师辅助工作的身份证明。凡未按本办法领取相关证件的人员,不得称之为律师助理,也不得从事律师助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专职从事律师辅助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

  (一)拥护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本市户籍(含暂住证);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六)接受本会组织的为期7天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登记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由本会认可的单位保管的证明;

  (六)体检健康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八)本会的培训合格证书;

  (九)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之证明;

  (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十一)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六条 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区、县会员活动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县会员活动小组审查后报本会批准。

  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本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颁发律师助理工作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助理工作证,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由本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律师助理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律师整理案件事实材料,分析案件情况,起草案件事实备忘录,草拟诉讼文书;

  (二)随同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工作;

  (三)随同律师向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并向有关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五)向有关单位查阅、摘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参与的除外;

  (六)随同律师参与谈判、调解并制作工作记录,草拟法律事务文书;

  (七)查阅、检索法律资料,整理、摘录文件并编写索引;

  (八)整理办案材料并归档;

  (九)其它律师辅助工作。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安排律师助理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每名律师助理都应由特定之执业律师帮带,帮带律师对其帮带的律师助理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律师助理应当与执业律师一起接受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律师业务培训。

  《律师助理工作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时失效,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后缴交本会,需继续领证的,应重新申领。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不得单独办案,不得以律师名义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单独与当事人、证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向有关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在庭审、谈判、调解活动中发表意见;

  (四)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持失效之律师助理工作证从事律师助理工作;

  (六)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兼职人员从事律师助理工作;

  (二)指派律师助理以律师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收取服务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安排律师助理单独与当事人、证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并向有关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指派无证人员或证件失效人员从事律师助理工作。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行为的,由本会吊销律师助理工作证;情节严重的,按照《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律师助理受到注销律师助理工作证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出重新领取律师助理工作证的申请。

  第十五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律师助理有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之行为的,有责任向本会监事会举报。应举报而未举报的,与违规之律师助理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同样的责任。

  第十六条 律师助理调离律师事务所或不再从事律师辅助工作或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律师助理工作证收回并上交本会。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与专职律师的比例不得超过2比1。

  第十八条 律师助理工作证由江苏省司法厅统一制作、本会颁发,报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律师助理的聘用、取薪办法按本会《聘用律师管理办法》中有关律师助理的规定执行,但该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08年8月23日经本会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经连云港市司法局转发后,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主题词:律协办法通知

送:连云港市司法局,县区司法局

  江苏省律师协会

  市律协常务理事,总监事、副总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连云港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08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