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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03-00014 信息分类: 其他 /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03-09-10
文号: 连司[2003]5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意见
内容概览: 为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全市律师事业的超常规、可持续健康发展,自觉融入“两个率先”大局,为建设平安连云港,实现快速崛起目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队伍诚信制度建设的一系列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时效: 有效

关于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意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09-10 00:00:00

各县区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为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全市律师事业的超常规、可持续健康发展,自觉融入两个率先大局,为建设平安连云港,实现快速崛起目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队伍诚信制度建设的一系列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诚信对于打造法律服务品牌、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尤显迫切和重要。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律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目标,为我市律师业的新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社会效益,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服务质量不高;私自收费、乱收费,甚至收了费不办事;随意给当事人承诺包打官司、进行虚假宣传;在办案中不认真调查取证,提供虚假证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少数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业纪律意识不强,以及缺乏良好的律师诚信修养密切相关。

因此,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从律师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联系律师队伍的信用现状,坚持不懈地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教育,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执业观念,努力塑造全市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尽快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制度体系

诚信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必须依靠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必须确立一个鲜明的职业行为规范,必须形成一个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律师诚信制度建设中,律师事务所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执业的制度建设。要与本所的业务拓展、质量控制、投诉查处、分配制度、人事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融入本所的律师文化,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八项制度:

(一)执业公示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将本所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必须上墙公开的事项包括:(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3)物价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5)服务承诺;(6)主管部门和本所投诉电话号码。7、本所聘请行风监督员的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并告知上述内容,完成告知的情况要形成笔录存档。

(二)案件受理制度

严格执行《律师法》关于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规范案件受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谈话,充分了解案情和委托人的主张,解答法律咨询,并制作谈话笔录;(2)填写《收案审批表》;(3)利益冲突审查及处理;(4)主任或本所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审批;(5)在本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收案登记、编号;(6)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7)开具律师事务所函;(8)发给委托人《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委托人签收,并告知委托人填写方式及如何反馈;(9)收费并开具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凡未履行上述第(4)(5)(6)项程序的,一律视为私自收案。禁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禁止实习人员和其他非执业律师人员独立办案。

(三)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是律师正式代理案件的一项前置程序,禁止本所律师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工作,建立计算机查询系统或客户资料档案,并制定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规则。利益冲突审查记录要作为归档材料之一入卷。

(四)委托代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不同案件认真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杜绝乱收费、收费不办事、办事不勤勉、不尽责等失信行为。其中,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应做详尽约定,可采取对委托代理合同背书条款或重要提示等形式加以诠释说明,尽可能提高《委托代理合同》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五)办案质量保障和监控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完善所内培训制度。建立疑难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整合全所智力资源,切实保障办案质量。建立合伙人(合作人)对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的指导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对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的传、帮、带制度。要强化服务质量和执业责任意识。合伙所的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须经合伙人签发;合作所的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须经所主任签发。

(六)办案记录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督促、指导律师作好办案记录,要把为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记录在案。办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证据材料,尤其是原件的交接记录;(2)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3)法律论证的工作情况;(4)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工作情况;(5)和委托人交流意见的记录,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关重要信息的记录;(6)阅卷记录;(7)庭审记录;(8)代收法律文书及送达记录;(9)调解活动记录等。办案记录中的重要事项还应请相关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

今后,因对当事人投诉的事项,没有相应记录且又无其他证据抗辩当事人主张的,一律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七)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服务质量监督卡是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律师事务所要把服务质量监督卡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委托人,严格实行一案一卡、编号登记,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1)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2)办事效率的高低情况;(3)服务质量的评价情况;(4)按规定收费和合同履行的情况;(5)其他意见

该卡应作为律师事务所诚信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对办案律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设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投诉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完善投诉查处制度,规范所内查处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投诉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处结。调查取证和处理决定要有记录,处理决定要征求投诉人的意见,并立卷归档。在查处中,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的,应及时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建立执业责任赔偿制度,对确属律师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先予赔偿,以后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三、着力强化律师诚信执业的监管措施

为保障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成效,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着力强化对律师诚信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律师协会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当前要重点强化以下五项监管措施:

(一)建立律师诚信档案

要为每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被投诉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都要记录在案。同时,诚信档案的内容还要包括依法纳税的情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

(二)公示诚信情况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开。要设立公开电话,方便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随时查询。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告,凡违规违纪受查处的一律通过媒体公开披露。

(三)实施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评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诚信执业的信息收集、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标化管理,进行动态监控,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的状况和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将要对不同等级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四)全面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在全市统一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执业律师不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不予注册。

(五)严格奖惩

市局建立诚信奖惩制度,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执业情况作为年检注册、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对于信用好的律师事务所,市局将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表彰,并积极向社会推介。对于不讲诚信、失信情节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取消其参加各类评先创优的资格,加大惩处力度。

各县、区局和市直属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于10月底之前全部建立起有关律师诚信执业的规章制度。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督导。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律师事务所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