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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07-00017 信息分类: 其他 /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07-05-16
文号: 连司[2007]25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内容概览: 为了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市两办转发的《关于做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5-16 00:00:00


各县(区)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

  为了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做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连委办发[2005]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参与社会就业竞争能力,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各地区职业技能培训整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做好。

  二、要坚持本人自愿、专业自选、政府组织、免费培训的原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登记、推荐和法制教育培训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技能培训信息、制定技能培训计划、安排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三、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我市城镇籍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均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经乡镇(街道)司法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出具结业证书。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半收取。

四、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到当地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登记,便于司法所掌握其培训和就业愿望。乡镇(街道)司法所根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到有关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及时向司法所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并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和组织工作。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共同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技能培训,可以根据其报名数量和专业选择情况,既可单独办班集中培训,也可随其他人员编班共同培训。

 

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