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36/2012-00033 | 信息分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2-04-06 |
文号: | 连司[2012]2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切实做好我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连云港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连委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市《考核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
时效: | 有效 |
连司〔2012〕21号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部门:
《市司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标任务,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市司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连云港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连委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市《考核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对市局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 绩效考核以目标考核为主要形式,切实加强平时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创新创优为主要导向,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以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为目标,把效能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紧密结合。
第五条 市局成立公务员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局主要领导、政治部、纪监室负责人及相关公务员组成,负责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分解与审定、平时考核的管理与督查、年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
第二章 考核内容、程序
第六条 绩效考核通过对机关内设处室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进而实现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漏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工作实绩突出,模范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富有创新精神,创新创优成果经局考核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得到本单位群众认可;
(五)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较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漏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能够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7天的;
(六)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连发〔2010〕24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务活动或公众场合中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四)因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或因打架、酗酒闹事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责任心差,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目标要求的;
(八)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谈话2次或2次以上、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10天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未经组织批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十五)违反《责任追究规定》,受到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免职、追究纪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
(十六)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实行项目化管理,包括目标制定、平时管理、年终考核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目标制定程序:
(一)机关内设处室拟定年度绩效目标,包括上级部门及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创新创优项目、重点工作、职能工作;
(二)考核委员会对处室拟定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三)处室对审定的目标进行分解,填写《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分解明细表》,明确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平时管理以目标管理为核心,采取月度申报、季度点评、年终考核、量化积分的形式,围绕工作项目推进开展。
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绩效考核第一责任人,对每一项绩效目标提出数量、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日常推进、检查、考核,每月初向局分管领导报告上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公务员个人每月填写《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进度表》,将绩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在网上记实,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程序:
(一)处室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书面申报,并做自我鉴定;
(二)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考评和量化积分,以积分多少,确定3个优秀处室。
(三)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1、优秀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确定为优秀等次。
2、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本处室其他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建议等次,分管局领导按所分管部门公务员总数15%确定优秀建议等次。本局因奖励而提高的5%的优秀比例,用于增加优秀处室的优秀名额,或表彰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公务员考核等次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四)公示。考核委员会将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反馈。考核委员会将不同等次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三章 考核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局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处室制定的《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分解明细表》所列四大类以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制定评分表。具体分值为:上级部门及单位下达的任务25分,创新创优项目20分,重点工作25分,职能工作20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10分,共计100分。
第十六条 《公务员绩效目标分解明细表》所列四大类分值应当进行分解,具体为:以该大类总分除以该大类中所列各子项目,得出平均分值为各子项目分值。
第十七条 处室工作年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获省委、省政府、中政委、司法部等省部级表彰的加6分;获得市委、市政府、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等市厅级表彰的加4分,获得县处级(不含市局)表彰的加1分。
第十八条 处室承担市政府目标任务每项加1分;工作经验在市厅级会议上交流的加2分,在省部级会议上交流的加4分,在国家级会议上交流的加6分。
第十九条 处室在全省排头兵考核中综合排名前6名的,分别加6、5、4、3、2、1分;单项业务排名前6名的,按上述1/2加分。
上述加分项涉及多部门的,主要责任部门按实际加分,配合部门按1/5加分。
第二十条 执行规章制度主要考核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执行决策、值班出勤、安全管理及参加公益事业等情况。
(一)处室公务员出现《考核办法》规定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情形的,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所在处室不得评为优秀处室。
(二)处室工作被上级纪监、综治、计生等机关一票否决,年终不得评为优秀处室,处室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处室年内每出现公务员上班迟到早退、无故脱岗被查实,或市局统一安排开会、学习、培训、劳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每人次扣集体0.5分,扣分不保底。年度累计被扣5分以上,不得评为优秀处室。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辞退、晋升级别工资、核发年度考核奖金和公务员奖励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优秀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基本称职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确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放国家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和年度目标综合奖;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减半发放年度目标综合奖;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他奖金。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发放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优秀的记三等功,发放一次性奖金。
(五)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处室的,该处室称职等次公务员人均按嘉奖奖金标准的50%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局绩效考核委员会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办公例会、考核考勤、投诉查处、社会监督等制度,对处室和个人完成目标任务以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要加强对年度绩效目标的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考核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督促本处室公务员按时填写《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进度表》,及时上报各类考核资料备考。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依据市《考核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定员人员由所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考核办法》规定执行或由局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司法 公务员 绩效考核 办法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区司法局,省司法厅。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