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36/2013-00030 | 信息分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3-09-26 |
文号: | 连司通〔2013〕7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规范市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质量,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效: | 有效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
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市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质量,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3年9月26日
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
调查取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依法取得。
第四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与所调查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五条 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六条 一切与被调查事实有关联的、采取合法方式收集的客观事实材料都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但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字盖章。
收集报表、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时,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八条 物证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以证明该物证的原物照片、录像,注明存放地点的清单,鉴定结论或估价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第九条 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等证据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时,应当要求提供该证据的当事人、证人对该证据的来源、制作手段、制作技术等作出说明。
用有形载体形式固定、表现或复制电子数据资料时,应经公证或者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与原始记录相符,并制作相应笔录。
第十条 调查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收集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一条 调查收集口头证言时,应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除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外,还应当载明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及执法人员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
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盖章或捺印确认。经确认无误后,被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除应进行签名、盖章或捺印确认外,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确认调查笔录记录属实的文字。
执法人员向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邀请其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记录人也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调查收集书面证言时,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或由证人委托他人代书证言内容。证言内容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确认。
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写明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认为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法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以证明待证事实。执法部门勘验物证或现场的时候,可以聘请专家到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执法部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至少有二名执法人员亲临勘验物证或现场所在地,共同指挥勘验。
执法部门进行勘验的时候,勘验人必须出示司法行政机关的勘验通知书,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员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记明。
执法部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等,并辅以照片、图表等,并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记明绘制的时间、地点、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字、捺印并确认时,执法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当事人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签章。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执法人员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发现事实不清或者手续不全,需要补充调查的,应由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
(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