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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14-00015 信息分类: 其他 /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4-04-14
文号: 连司〔2014〕1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内容概览: 为贯彻全省人民调解暨公调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实现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优势互补,使公安机关能够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全市“公调对接”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时效: 有效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4-14 00:00:00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

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司法局、公安(分)局,开发区政法中心、公安分局,云台山景区监察室、公安分局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全省人民调解暨公调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实现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优势互补,使公安机关能够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全市公调对接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现

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公调对接工作的形式

(一)公调对接方式

公调对接实行县级(含县级)以下三级对接机制,即县(区)公安(分)局与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基层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村(社区)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要全面推行派驻制的对接方式,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基层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组织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常驻公安派出所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全面实现村(社区)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体化运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选派1名人民调解员与村(社区)警务室民警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受派出所委托参与村(社区)戒毒工作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管控工作,维护村(社区)稳定。

(二)公调对接的工作范围

公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机关之间就矛盾纠纷处置而建立健全取证、移送、受理、调处等一系列衔接制度和工作程序,从而形成相互配合、衔接、联动的一种双向对接工作机制。其工作范围为:

1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争议的纠纷。比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等。

2部分治安案件。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侵犯隐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治安案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⑵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⑶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引起的;⑷其他使用调解方式更容易化解矛盾的。

3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进一步规范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管理

(一)规范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

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全称XX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简称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标牌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机构名称牌子统一为矩形铜牌,正中上方呈拱状镶XX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中间为人民调解徽,下方镶驻XX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字体为仿宋,颜色为黑色。

(二)规范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管理

1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选配。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聘任,与公安机关共同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派驻人民调解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招聘,持证上岗。派驻制人民调解员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法定休息日轮流值班,条件许可单位,可建立在派出所24小时值班制度。

2派驻人民调解员招聘条件。为做到人岗适宜,派驻人民调解员主要从退休(含退居二线)、具有政法机关或者党群工作经历的人员、村居(社区)书记(主任)、其他行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同志中定向选聘和从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人民调解能手、当地知名的调解人员中择优特聘。如果定向选聘和择优特聘的人员不足,将按照《连云港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连调指办〔2011〕1号)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录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派驻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派驻人民调解员在聘用期内违反调解工作纪律,或者不能履行调解职责的,应当解聘。

4派驻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派驻人民调解员工资分为基础工资和绩效工两部分。具体参照《**县(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5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按照公调对接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流转案件,及时进行受理调处;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并按江苏省司法厅的要求登陆江苏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时向委派单位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驻在单位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服从驻在单位的日常管理,遵守驻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职责,按时完成驻在单位安排的调解任务。

6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法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派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7派驻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派驻人民调解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以公安机关为主;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绩效、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辞退依据。

(三)规范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管理

1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管理。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原则上与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室实行一体化运作。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2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布置。一是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和标语。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徽标两旁或下方可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标语,如依法调解,公平公正,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高风亮节或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等。二是调解室统一公示内容。包括公调对接概述、110接处警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流程图、调解范围、调解员基本信息(姓名照片、联系电话)、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员纪律等内容。

三、进一步健全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1先期处警机制。公安110接警后应立即指令辖区公安巡防队或公安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置,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特点,或当场先行调解,或先行搜集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先期出警时,可视情要求派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调解。

2先行调解机制。公安110处警民警对一般简易民事纠纷,可先行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成功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要引导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确认。

3现场取证机制。对现场一时难以调解的民事纠纷,处警民警在现场采集、提取证据的同时,应制作《社会矛盾公调对接移送表》,并告知当事人该纠纷将移送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纠纷移送机制。对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处警民警在控制事态、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填写《社会矛盾公调对接移送表》,并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签后,连同纠纷案由、案件事实等材料一并移交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发现的治安或者刑事案件要及时移送辖区派出所处理,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受理。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受理案件到期未能调解成功的,应告知当事人可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5联合调解机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公安派出所移交的复杂或重大民事纠纷,在调处过程中需要派出所参与调处的,派驻人民调解员提出请求后,派出所应派员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移交乡镇(街道)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后,由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结束后,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将调解结果及时反馈公安派出所。

6分类处置机制。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对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对履行协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可以调解处理的轻伤害案件,制作调解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送交人民调解协议原件一份至公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要及时引导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二)公调对接工作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公调对接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健康有序发展。

1情况反馈制度。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公安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或者公安派出所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移送的治安、刑事案件在调处(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处理)结果反馈移送。

2排查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者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3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具体整改方案,协商解决办法和措施,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

4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遇到重大疑难纠纷要召开公调对接指导办公室成员会议,分析案情,研究调处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和发生突发性事件;属于情况紧急的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跟踪回访制度。公安机关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已经处理结束的矛盾纠纷,应及时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矛盾纠纷重新激化。

四、进一步完善公调对接工作保障措施

公安派出所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后勤保障,为派驻人民调解室提供单独办公用房,配备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为调解室安装监控系统。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派驻人民调解室运行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报酬和个案补贴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要多方筹措经费,确保派驻人民调解室经费保障到位。加大个案补贴的推进力度,努力提高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激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主动性。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围攻、冲击、人身侵害、财务损毁等情况,公安机关应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依法进行查处。

五、进一步强化公调对接工作组织领导

公调对接机制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县(区)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由综治办主任任组长,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公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公调对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检查指导公调对接工作,对公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考核和评比,指导公调对接指导办公室的工作。公调对接指导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公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公调对接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传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创新完善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每月对公调对接情况进行交流,每季度对派驻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会商通报。要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励。要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民调解员,推出特色人民调解工作室。

六、进一步营造公调对接工作氛围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大力宣传公调对接机制,提高公调对接的社会知晓度。要注意发现、及时推广公调对接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在公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派驻人民调解员、公安民警、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和驻在单位,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形成典型示范效应,不断强化从事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进取意识,激发从事矛盾纠纷工作人员的热情,努力为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连云港市司法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2014年4月14日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