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36/2014-00032 | 信息分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4-08-28 |
文号: | 连司通〔2014〕5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时效: | 有效 |
连司通〔2014〕59号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4年8月28日
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司法局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司法局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行政服务、评优评级、评定职称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连云港市司法局在实施第四条所述的公共资源分配活动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主体是连云港市司法局。
第七条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原则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十条 连云港市司法局在开展重大政府采购等活动时,应要求参与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连云港市司法局在行政许可、行政服务、法律服务人员评定职称以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要求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申请报考人员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局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发现信用承诺违约,应将违约信息记录下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类进行处理并视情况轻重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司法行政机关经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连云港市司法局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评优评级、评定职称时,可使用信用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信用审查报告可由连云港市司法局直接向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出具,也可由市局要求行政相对人申请出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