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36/2015-00050 | 信息分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5-09-14 |
文号: | 连司通〔2015〕5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联动宣传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切实做好《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联动宣传工作的方案》 | ||
时效: | 有效 |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联动宣传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中心、云台山景区监察室、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切实做好《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联动宣传工作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
联动宣传工作的方案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一、总体要求
积极融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外宣传力量,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为目标,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让《条例》主要精神和规定深入人心,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时间安排
10月及以后做好《条例》的持续宣传,重在贯彻落实。
三、重点任务
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做好《条例》集中宣传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会同公安、检察、法院、卫计委、人社、共青团、妇联、消协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条例》的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实施《条例》的巡回宣讲、解读,重点加强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宣传,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与市、县主流媒体联动推进《条例》的系列宣传。
乡镇(街道)司法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结合调解事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广泛开展一次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地址和人民调解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活动,扩大调解工作社会影响;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举办一次民情恳谈会,征求群众对人民调解及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场讲解《条例》。
四、宣传方式
1、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各县(区)要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中心、群众集中居住区、主要交通道路两侧悬挂《条例》的宣传标语和横幅。每个村(社区)不少于2条,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条,每个县(区)不少于10条。(
2、入户走访宣传。各县(区)要专门印刷《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资料,纳入法润江苏·德法同行联动服务宣传活动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作用,组织广大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结合中秋、国庆节日期间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排查工作,深入村民小组和社区楼栋,开展《条例》的入户走访宣传活动,解答法律问题,征询意见建议。(
3、开展集中服务宣传活动。
4、举办法治文化活动。结合身边的调解故事、身边的调解人物,将《条例》纳入近期法制宣传重点内容,举办一次《条例》实施知识竞赛。各县(区)要加大对《条例》的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动员普法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互动性强、参与性强的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演出、书画展览、有奖竞答、趣味猜谜等法治文化活动,利用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橱窗等法治文化阵地,以及各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等公共设施,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开展法治宣传,增强《条例》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5、组织实施巡回宣讲培训。市局组织宣讲团,各县区推荐人员参加省厅组织的宣讲人员骨干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宣讲团成员在各县(区)要按照省厅和市局的部署要求,按照挂钩联系、分片包干的原则,结合法律六进,深入乡镇、村居,开展《条例》的巡回宣讲活动。
6、组织媒体宣传。市、县两级要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进行专版专题宣传。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148协调管理处、新闻中心、基层工作处、法制宣传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和督促检查,办公室设在局基层工作处。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省厅、市局统一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宣传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宣传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2、强化统筹协调。市、县两级要安排专门工作经费,用于《条例》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各县(区)要整合司法行政资源,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注重运用社会力量,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各级领导同志要深入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积极宣传《条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
3、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区)在活动期间,对集中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创新做法、先进典型,要及时收集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于
联系人:史永峰,联系电话:85318139,邮箱:lygsfjjcc@126.com
附件:1、《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标语
2、《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集中宣传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标语
1、热烈庆祝《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于
起施行
2、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 发挥人民调解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不收取任何费用
4、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 可以依法予以调解
5、人民调解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原则 不得违法、违背
政策和公序良俗
6、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民间
纠纷
7、倡导医疗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消费纠纷、物业服务)人民调解依法理性主张诉求
(注:该宣传标语可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悬挂地点的不
同,设置对应的宣传内容。同时,本条标语也可表述为:医疗纠纷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其他争议纠纷类同。)
8、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
9、人民调解便民利民化解纠纷促进和谐
10、政府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附件2: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联动宣传情况统计表
县(区)司法局
参加人数(人) |
悬挂宣传横幅(条) |
集中宣传活动(场次) |
接待咨询(人次) |
发放宣传资料(份) |
办理调解事务(件) |
宣讲场次(场) |
接受宣讲人数(人次) |
入户宣传(户) |
民情恳谈会(场次) |
制作公益广告(条) |
宣传用稿(篇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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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参加人数指实际参加此次活动的相关部门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调解员及志愿者等数量;2、办理调解事务指在各类集中宣传活动中以及利用 12348平台为群众提供调解服务的数量;3、法治文化活动指开展《条例》的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演出、书画展览等法治文化活动的数量;4、民情恳谈会指现场征求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建议的场次数量;5、宣传用稿指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上集中宣传的数量;6、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对表格做适当调整。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