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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18-00035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8-07-13
文号: 连司通〔2018〕48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三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切实做好市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工作,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连云港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时效: 有效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三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13 00:00:00

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市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工作,现将《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连云港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2.连云港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3.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18年7月13日

附件1

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连云港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阶段和现场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本机关法制处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七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本机关负责人意见。

第八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等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查。法制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处理以及不采纳的理由;

(五)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六)其他应当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应当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公告送达的,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八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本机关法制处指导案件承办部门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四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机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连云港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涉及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处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

(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本款第(二)项规定;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

(四)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送法制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向法制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论证、评估材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程序合法性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取证的情况;

(六)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处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由法制处出具书面告知并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法制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及部门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四)涉及自由裁量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认定的当事人是否准确;

(七)当事人享有行政救济权利的,应当审查是否有告知或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

(八)行政执法文书书写和制作是否符合规范;

(九)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审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标准;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法制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部门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法制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或重新调查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或部门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或部门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部门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对法制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处复审。法制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本机关负责人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连云港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连云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等文件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机关法制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执法公工作。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信息均应公开,具体包括:

(一)事前公开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机关及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2、执法权限。包括本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

3、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4、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5、抽查清单。包括双随机抽查清单、方式;

6、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7、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8、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

9、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公开内容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执法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公开行政执法内容。

(二)事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须佩带或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监督检查、投诉举报途径等。

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双随机”清单和举报投诉检查事项的,应当公开“双随机”清单和举报投诉检查结果。

(三)事后公开内容

1、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双随机”清单所涉事项的抽查结果。

第六条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办理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八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在连云港市司法行政网站、连云港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公示;

(二)采取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布;

(三)采用发布公告、印制公示服务卡、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

(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五)其他方式公开。

第九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本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本机关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及时更新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三)将禁止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