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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36/2019-00015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4-29
文号: 连司通〔2019〕27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 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根据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时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 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4-29 00:00:00



各县(区)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的目标,为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大突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基层基础,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积极推进矛盾纠纷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3531”调解组织体系中医患、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消费、物业等五类重点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推动校园、旅游、电商、征收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结合服务三大攻坚战,巩固和加强县(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县、乡两级退役军人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做好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纠纷化解工作。加强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确保建成的调解组织人员、资金、场所落实,运作规范有序。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司法局备案,并按要求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县(区)司法局应及时通报当地县(区)人民法院。大力培育调解类社会组织。在行业专业领域进一步加强调解类社会组织培育,推动各地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调解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内生动力。探索发展市场引导型人民调解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启动市场引导型调解组织试点建设。

二、抓实教育培训,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原则上由设立单位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聘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专职调解员实行统一招录。县(区)司法局要指导设立单位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和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室一般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推动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四集中”管理模式。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专业服务资源更多参与人民调解。引导律师(含所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才通过选任、聘请以及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等多种方式参与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不断壮大纠纷预防化解的社会力量。加强法学专家与各专业专家库建设。县(区)司法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完善充实各领域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根据不同的行业专业特性,建立相应人民调解人才专家库,健全完善专家咨询与参与调解工作制度,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保障。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考核管理。厘清指导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的管理机制。县(区)司法局要会同人民法院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年度培训,新招聘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调解员普遍能够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精通相关业务,掌握调解技巧,真正做到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疏导。要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连组通﹝2015﹞38号)要求,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途径。

三、落实调解制度,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

县(区)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各环节的工作机制,确保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按照《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苏司通〔2010〕164号),统一规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名称、标牌、标识、印章管理,公开公示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纠纷调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履行回访等程序,确保调解工作机制规范,有效运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应统一使用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与“人民调解小助手”系统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准确录入纠纷调解信息,规范数据采集及案卷文书制作。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完善矛盾纠纷预防预警预测机制,建立健全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纳入辖区内矛盾纠纷统筹分析,提升对社会治理情况的全面感知,定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趋势和对策,为党委政府及时、快速、准确地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四、压实工作责任,不断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创新创优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与公安、法院、信访、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和纠纷会商会办等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托各部门派驻式调解工作室,进一步完善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信息共享、案件分流、卷宗移交、快速处置等工作流程,有效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发挥专业调解优势,参与化解多部门多领域矛盾纠纷。加快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与公共法律服务对接,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服务作用。积极指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参与地方普法工作,重点宣传道路交通、消费权益、物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法律知识,加强行业专业类矛盾纠纷相关典型案例的整理、发布和宣讲工作,突出宣传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渠道和救济路径,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规范行为、依法维护权益、依法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公证、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化解作用。在行业专业类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及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及时的专业支持。强化公证辅助司法的功能,积极为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依法出具公证执行证书,实现权利的快速救济。建立健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行业专业类矛盾纠纷化解衔接机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利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优势,向矛盾纠纷当事人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尊重法律。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在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调处的完善与应用。充分拓展调解服务形式,探索建立“互联网+调解”的工作新模式。加强人民调解系统以及调解小助手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应用,尽快补齐短板,确保各类案件应录尽录。依托大数据技术,逐步建立各类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案例库,基层一线调解员智能推送相似案例,帮助调解员进行案件分析说理,提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质效。选取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调解员与调解专家利用新媒体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远程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医患、交通等专业调解组织探索建立网络视频调解室,将线下调解资源进行线上整合,对于不方便到现场进行调解的当事人采用微信视频或者QQ视频的方式,提供网络调解服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市、县两级调解协会要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结构和特点,组建行业专业纠纷调解专门委员会,聚焦服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考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评优推荐等工作交由协会承担,推动协会实体化运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

五、切实保障到位,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力度

按照《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的要求,强化完善政府鼓励支持和必要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县(区)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谁受益、谁保障”的原则落实解决好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等设施,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主动汇报协调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矛盾纠纷亟需化解,又无法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无力支持保障的领域,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确保矛盾纠纷有人调处。逐步提高调解员工作待遇。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纳入调解经费统筹考虑,在专业程度高,化解难度大的矛盾纠纷领域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激发专业人才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对因公致伤致残的、生活严重困难的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对在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及优待,有效解决调解员后顾之忧,提升队伍保障水平。依托人民调解协会建立调解员帮扶机制,帮助调解员解决个人实际困难,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凝聚力。加强保障机制创新,推动各地根据调处工作量,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水平。

六、扎实统筹指导,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参与平安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形成分工合理、相互配合、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要强化工作指导,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坚持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本质特征,加大鼓励、支持和必要的工作保障力度。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的组织特点、人员构成、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不足,及时改进,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要加强宣传表彰,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大力表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形成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

 

 

 

中共连云港市委政法委员会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司法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9日

 

 

 

 

 

       

连云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