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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第49号申请人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19-11-16 09:36:5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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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连行复第49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连云港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7月12日补正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的“某某水岸”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申请人答复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依照宪法赋予的监督检举权,依法向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建局(原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实名举报“某某水岸”小区存在开发企业带头违反规划破坏墙体结构,违法乱建,给建筑增加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危害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被申请人已然认定被举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后,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把依法应由被申请人履行的法定职责推诿给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已经严重超过法定时限,是严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关于连云港市“某某水岸”小区严重破坏墙体结构等行为的实名举报;

2.申请人购买“某某水岸”房屋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

3.关于移送某某水岸违法建设案的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查处职责范围。申请人提出的“某某水岸”存在开发企业带头违反规划破坏墙体结构,违法乱建等行为,涉及违反《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查处职责不在被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多次召开协调会与申请人沟通并反馈说明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关于连云港市“某某水岸”小区严重破坏墙体结构等行为的实名举报;

2.被申请人到现场调查取证的照片;

3.《关于移送某某水岸违法建设案的函》;

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停工(核查)通知书;

5.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二所关于结构设计说明;

6.连云港某置业有限公司说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申请人许某某向连云港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某文化商务街区(某某水岸)x号楼x号房,总价为239157元。申请人许某某接连云港某置业有限公司通知于2018年6月28日收房。2019年1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建局提交《关于连云港市“某某水岸”小区严重破坏墙体结构等行为的实名举报》,主要内容为:连云港市海连东路某某水岸小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破坏墙体承重结构穿制隔层,改变建筑承重结构;且该楼按照规划和设计为五层结构,现按照开发商的默认和诱导穿层,破坏建筑承重力,改变建筑承重结构,增加建筑的安全隐患;部分业主破坏外墙,改窗为门,侵占公共面积等行为。依照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向连云港市住建局提出实名举报,请连云港市住建局依法对该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查处和要求恢复,并给予举报人书面答复。据了解,某某水岸的其他部分业主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信。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等某某水岸业主的举报后,到某某水岸现场勘察核实,认为某某水岸确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但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涉及违反《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应属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范围,于2019年1月9日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作出《关于移送某某水岸违法建设案的函》,将此案移送至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连云港市“某某水岸”小区严重破坏墙体结构等行为的实名举报、现场调查取证照片、关于移送某某水岸违法建设案的函、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二所关于结构设计说明、连云港某置业有限公司说明,申请人提供的购买“某某水岸”房屋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我市住宅和部分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三十四条规定:“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为某某水岸小区开发商和部分业主破坏墙体承重结构穿制隔层,破坏建筑承重力,改变建筑承重结构,增加建筑的安全隐患;部分业主破坏外墙,改窗为门,侵占公共面积等行为。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举报的某某水岸开发商和部分业主穿制隔层改变建筑承重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以及部分业主因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属于被申请人查处的职责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楚、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的举报,被申请人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举报,被申请人受理机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过现场调查认为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将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全部移送给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举报的某某水岸小区穿制隔层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等行为内容详细、线索清楚,且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同时基于正当程序的考量,也应将相应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