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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0-12-30 17:03:4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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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连行复不第14号

申请人:某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某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11月27日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作出连开委复〔2020〕9号《关于同意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的批复》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开委复〔2020〕9号《关于同意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的批复》。

经审查,被申请人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关于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的请示》后,于2020年11月27日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作出连开委复〔2020〕9号《关于同意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的批复》,同意开发区某幼儿园等7家单位18辆汽车办理校车使用许可。该批复的附件《开发区准予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单位与车辆一览表》中,详细规定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实际校车行驶路线,其中部分路线不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属于海州区辖区。申请人认为校车运行都是属地管辖,不允许跨县区市运行,申请人为了在海州区申请校车线路标牌,先后搬迁三次公司注册地,才成功申请到海州区校车线路标牌;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向海州区教育局申请校车路线标牌,未受批准,被申请人审批辖区以外校车线路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被申请人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连开委复〔2020〕9号《关于同意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的批复》不涉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