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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2-08-26 08:51:45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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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连行复不第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苏07行终138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7日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1月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违法。

经审查:2021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金山派出所、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苏0791行初27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苏07行终1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其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属于司法裁判文书,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如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