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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尹某升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5-12-31 15:27:5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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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14号

申请人:尹某升。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人: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尹某升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25年1月11日补正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因双方同意调解,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中止审理。因调解不成,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6月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请人称: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全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新换证。申请人要求赣榆区海头镇龙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河村委会)将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制作好的、并盖有被申请人印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申请人,但龙河村委会不给。申请人起诉至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应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为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申4802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7民终1549号民事裁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7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书;

3.连云港市农田承包合同(编号:06-098)及承包耕地登记簿(含申请人户页)。

被申请人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不是由被申请人直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已制作好,并已按规定程序交由赣榆区海头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统一发放,被申请人已履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同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

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称:1.申请人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制作并发放到当时的赣榆区海头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和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原区委农办)已正确履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原区委农办)负责本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赣榆区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方式是,原区委农办公开招标,由中标公司派人到各镇在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农村工作,制作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该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经核实,申请人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当时已经制作完毕并由当时的赣榆区海头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领取。申请人没有在该户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编码为3207071062110203XXJ)上签名。详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2.申请人与村集体存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申请人没有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根本原因。详见:《关于履行法定实测土地确权职责申请的回复》和《关于履行法定实测土地确权职责和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申请的回复》。3.自2023年5月1日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制作发放已经移交给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关于协助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的函。

综上所述,2017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先由村集体依法定程序和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镇政府初审报原区委农办登记,再由区人民政府颁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和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原区委农办)已正确履职。申请人应当和村集体妥善处理土地纠纷,再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果遗失,可以向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补发。

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及承包地块示意图、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

2.《关于履行法定实测土地确权职责申请的回复》;

3.《关于履行法定实测土地确权职责和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申请的回复》;

4.《关于协助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的函》及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230号);

5.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三定方案;

6.连云港市农田承包合同(编号:06-098)。

第三人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称:1.赣榆区海头镇农经中心收到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发放的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已经及时交龙河村委会进行发放。2017年8月,赣榆区海头镇农经中心收到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7年8月22日,赣榆区海头镇龙河村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统一由龙河村村干部李某文领取,而后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发放。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是由李某文领取。2.申请人与龙河村委会存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申请人没有拿到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因。经向龙河村委会了解,申请人与龙河村委会就承包土地存在纠纷,申请人承包龙河村委会的土地存在多年未交纳承包费的情况。因双方纠纷,所以申请人没有拿到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第三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领取记录。

经审理查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载明:发包方为赣榆区海头镇龙河村村民委员会大站村村民小组;承包方代表为申请人;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1997年3月31日至2027年4月1日止;承包地确权(合同)总面积5.44亩;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为2块,分别为东南地(地块代码:32070710621102006XX),面积3.4亩,村后(地块代码:32070710621102001XX),面积2.04亩;登记时间为2017年7月6日。该登记簿档案材料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申请人户)“承包方(代表)对公示结果的意见”栏载明:无异议,日期为2017年6月9日,但无承包方(代表)签名;《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编码:3207071062110203XXJ)盖有发包人印章及其负责人印章,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18日,但无承包方(代表)签字盖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申请人户)载明:申请日期为2017年7月4日,但无申请人(户主)签字盖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苏(2017)赣榆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87223号)载明:发证机关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发证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代码为3207071062110203XXJ;发包方为赣榆区海头镇龙河村村民委员会大站村村民小组;承包方代表为申请人;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1997年3月31日至2027年4月1日止;承包地确权(合同)总面积5.44亩;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为2块,分别为东南地(地块代码:3207071062110200623),面积3.4亩,村后(地块代码:3207071062110200177),面积2.04亩。

赣榆区海头镇行政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领取记录显示,龙河村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于2017年8月22日由龙河村李某文统一领取。

申请人系赣榆区海头镇龙河村村民,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也未实际经营该证载明的2块合计总面积5.44亩的承包地。

另查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于2023年4月11日制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230号)。该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应于2023年6月底前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承包地块示意图、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民事裁定书、《关于履行法定实测土地确权职责和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申请的回复》、《关于协助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的函》、《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23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3207071062110203XXJ)、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领取记录和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生效之前具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权,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正后,该项职权已由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废止)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7月26日颁发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赣榆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由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原区委农办)负责。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由赣榆区海头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领取后发放到村委会。故被申请人已依照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了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生效之后,被申请人已不具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权,该项职权已由其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尹某升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