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2348
当前位置: 依法治市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2018〕连行复第06号申请人范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18-07-05 14:46:44
  •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 阅读次数:
  • 字体:[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连行复第06号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范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本机关于2018年3月16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锦屏镇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是中央对独立矿区发展补助的民生工程,总投入3900万元,中央补助资金1170万元。该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清理垃圾、清淤沟渠、拆除占压沟渠的违法建筑、沿线3410米长河道两边建设护坡,河道清淤10万立方米,建设停车场5000平方米,配套绿化68200平方米。该配套绿化工程是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的一部分,而原(旧)锦屏农贸市场的东排位置,正是被该配套绿化工程所占用,建设了护坡和大理石护栏。而锦屏镇人民政府正是原(旧)锦屏农贸市场被拆迁后土地所有权人。

2017年3月5日下午,旧锦屏农贸市场东排X4号、X5号营业房被锦屏镇政府强行拆除。购房协议书显示的2017年3月14日已经将房屋转卖于王某。申请人并不认识王某,签字行为完全是按照锦屏镇政府的安排所签。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进行买卖。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早已立项,且在海州区财政局2016年对外信息公开获得国家资金补助1170万。这样的中央补助工程,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方案、拆迁红线范围、施工方案应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主管部门处都有详细文件。而且拆迁房屋后的空置土地也是用做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配套绿化。所以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建设不涉及原(旧)锦屏农贸市场拆迁,明显失实。

所以,申请人请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范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海州区两年获3656万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专项补助电脑截图;

4.2000年7月11日签订的门面房买卖合同;

5.2003年9月13日出具的收条;

6.申请人与第三人王某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7.海州区锦屏镇桃花农贸市场合作开发协议;

8.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2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9.照片四张。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因海州区锦屏镇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不涉及申请人申请中提及的旧农贸市场拆迁,故被申请人无申请人申请的旧农贸市场拆迁补偿款和该市场X4号和X5号营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无法公开。对此,被申请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答复无任何违法之处。出于对申请人的负责,在答复书中,被申请人还将自己掌握的关于原农贸市场置换的相关情况等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的信息除外,如该市场X4号和X5号营业用房的置换情况等),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也无任何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完全合法,并无不当。请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 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迟答复告知书》;

4.《关于海州区锦屏镇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的调查情况说明》;

5.海州区锦屏镇政府作出的《关于范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说明》;

6.申请人与第三人王某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7. 电脑检索截图一张;

被申请人在听证后向本机关提交了2018年4月4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通知》以及邮政快递单、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邮政快递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7日,申请人范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海州区锦屏镇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项目征收旧锦屏农贸市场拆迁补偿款具体数额及旧锦屏农贸市场东排X4号、X5号营业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迟答复告知书》,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2018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一、海州区锦屏镇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建设不涉及原(旧)锦屏农贸市场拆迁,故该信息不存在。(原锦屏农贸市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有营业房的约120余户,按照原农贸市场和新农贸市场管理者与原商户的约定,拆除原农贸市场建筑的商户按1:1房产予以置换,不足部分以现金补齐,不愿意置换的商户以每平方米800元予现金补偿。)二、经调查了解并查阅相关权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您已于2017年3月份将X4、X5号营业房出卖与现权属人王某,并且买卖双方对于该处房屋约束清晰、权属明确,您已不作为该两处营业房的利益相关人,为避免泄露现权属人的个人隐私,本机关将不再向您提供该两处营业房的有关信息。

另查明:2018年4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通知》,自行撤销了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重新作出答复,并通过EMS快递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8年4月5日签收。2018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涉案政府信息重新作出了答复,并通过EMS快递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门面房买卖合同、收条、购房协议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迟答复告知书、关于海州区锦屏镇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的调查情况说明、关于范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说明、购房协议书、电脑检索截图、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通知、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快递单等证据以及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海州区锦屏镇桃花涧河泄洪排水工程项目征收旧锦屏农贸市场拆迁补偿款具体数额及旧锦屏农贸市场东排X4号、X5号营业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对“旧锦屏农贸市场东排X4号、X5号营业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存在以及能否公开作出明确的答复,仅告知申请人不向其公开涉案营业房的有关信息,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4月4日主动撤销了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18年4月11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了答复,已无撤销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必要。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