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宝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182号
申请人:刘某宝。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申请人刘某宝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709***9034,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网上平台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15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只是短信送达,里面的内容很简单,没有告知法律依据和救济措施,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2.申请人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开车,当时交通信号灯是绿色的圆灯,右拐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违法行为。3.申请人通过12345等途径反映问题,交警敷衍塞责,态度蛮横,如果最后核实申请人是无辜的,要求对相关人员启动问责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电子监控处理截图;
2.处理历史截图;
3.违法处理截图。
被申请人称:1.违法事实清楚。2025年6月15日17时46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苏G6***L在海州区解放路与龙河路交叉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代码:6095A),该路口由西向东方向的机动车道规划为直行+左转、直行+右转两个车道,该车由直行+左转车道内右转弯通行,有监控抓拍的照片证据予以证实,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法律依据充分。2025年7月21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使用手机自助处理了该违法,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系统自动生成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自动记录设备监控抓拍的照片;
2.监控公示信息;
3.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
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5日17时46分,小型汽车苏G6***L在海州区解放路与龙河路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监控设备抓拍。小型汽车苏G6***L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2025年6月17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相关违法行为内容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5年7月21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自助处理了该违法行为,系统自动生成编号为320709***9034号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通过系统补打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5年6月15日17时46分,在解放路与龙河路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代码:6095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以100元处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
另查明:1.涉案解放路与龙河路路口监控抓拍设施于2023年7月4日在连云港交警公众号上进行了公示。2.交管12123APP是公安部官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唯一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注册、使用该应用程序的“业务须知”中明确告知:“您此次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如确认为本人驾驶车辆所致且无异议,请点击‘阅读并同意’后在接受处罚。”;“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处理截图、处理历史截图、自动记录设备监控抓拍的照片、监控公示信息、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二)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不按照规定会车、超车,掉头、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抓拍照片能够证实申请人所有的机动车存在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交管12123手机APP上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合法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本案中,涉案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15日被监控抓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于2025年6月17日将相关违法行为内容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因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使用手机自助处理了该违法行为,而交管12123APP“业务须知”中明确告知使用人对此次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如确认为本人驾驶车辆所致且无异议,请点击“阅读并同意”后再接受处罚;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709****9034)。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