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政府信息公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连行复第169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许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连公(交)依复〔202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2.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予以追责;3.被申请人对于拒不公开行政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书面道歉。
申请人称:因合法权益被侵犯,故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被申请人相关执法信息。虽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书面答复,但推诿责任,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并误导欺骗申请人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高新区大队)申请信息公开。但交警高新区大队并未经过实际注册,只是被申请人的内设下属部门,且并没有法律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去交警高新区大队询问其行政主体是否注册,交警高新区大队无法提供,并告知可向被申请人申请。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推诿责任,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
2.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1.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经核查,2021年10月31日16时37分,交警高新区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振兴绿园园区内有一辆车号为苏GXX号车辆车牌用口罩挡起来,怀疑有异常。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正是与处置该起交通警情中的相关材料,材料应当由交警高新区大队制作保存。
2.信息公开答复法律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警高新区大队具有管理申请人所涉车辆交通行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向交警高新区大队(地址:连云港市高新区花果山大道西200米体育中心东门,联系电话:0518-810371XX)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调查核实,于2021年12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材料有:
1.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
2.信息公开答复;
3.EMS邮寄单与邮件查询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2021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交警将本人停放在振兴绿园收费停车场内停车位上的家庭车辆(车牌为苏GMXX)强制野蛮拖车的法律依据。2.该执法行为全过程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执法视频、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拖车信息、车辆去向,卡口监控获取的拖车信息等)。3.报警人员核实信息(是否存在虚假报警情况及对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扰乱情况),被申请人对车辆所有人法定地告知情况。
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主要内容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请您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地址:连云港市高新区花果山大道西200米体育中心东门,联系电话:0518-810371XX)申请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答复、EMS邮寄单与邮件查询记录 。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连云港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交警高新区大队系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是海州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管理申请人所涉车辆交通行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由交警高新区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处置的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因此,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实际制作和保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有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请向交警高新区大队申请公开,并告知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0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未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公(交)依复〔202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