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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告第03号申请人连云港某汽车公司不服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告知书

  • 时间:2019-11-12 17:47:10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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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19〕连行复告第03号

连云港某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2月20日分别作出连税开税通〔2019〕3001号和连税开税通〔2019〕3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你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机构改革后,税务部门为系统垂直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上述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之规定,你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公司自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