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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连行复第95号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海州二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7〕连行复第95号
刘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海州二大队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编号320706160196150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你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6日
抄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海州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