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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复核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2-08-26 08:53:22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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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连行复不第2号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

申请人程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职责不服,于2022年1月6日向江苏省公安厅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公安厅于2022年1月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2年1月11日将该行政复议申请邮寄转送本机关,本机关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207231202100002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职责,重新作出复核决定。

经审查:2021年12月2日,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针对申请人父亲程某宝与吕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第3207231202100002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送达,因两车是在XX省道的机动车道还是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无法查清,故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申请人父亲程某宝(代理人程某柱)不服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定涉案事故确属无法查清,维持了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207231202100002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二条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应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而且只能申请复核一次。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已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虽是连云港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但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独立对外作出相应的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连云港市公安局不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职责,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主要审查:(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所作出的判断,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的行为,其针对的对象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事故责任的再次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对其进行复核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工作范畴而非行政执法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故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