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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第40号苌某不服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1-09 16:02:3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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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40号

申请人:苌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

申请人苌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公信复字〔2020〕03号)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7月16日补正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予以受理,于2020年8月25日举行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公信复字〔2020〕03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19年1月24日9时4分,陈某驾驶苏G27EXX号车辆伪造申请人苏G398XX车辆牌照,在连云港市金桥路口被电子抓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依法应予以扣留该违法车辆,并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及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依法处理。2019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连公交(2019)第3207092900055616号处罚决定,在能清晰识别违法行为人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仍然不能认真查验实际违法行为人和实际被处罚人的身份,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用被处罚人“崔某”的驾驶证进行了处理。2020年6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于该行政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实际处罚经办警察信息,该信息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并非内部管理信息,因该行为涉嫌渎职和不作为的违法,公民有监督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权利。由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违法,且对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申请人有知情权知悉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 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

2. 连公信复字〔202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 连公交决字〔2017〕第32070929000556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 违法图片;

5. 某小区美好生活群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公信复字〔202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因自己家庭所有的苏G398XX号小型汽车号牌被苏G27EXX号车套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违法处理决定、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经办人等信息以及处理该违法行为的各项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向申请人公开了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现更名为机动大队)连公交决字[2019]第3207092900055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含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以及处罚该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2.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被处罚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违法车辆所有人信息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规定不予公开。因行政机关是以其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其身份,否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经办人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6月19日将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现更名为机动大队)连公交决字[2019]第3207092900055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含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向申请人公开,并于6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公信复字〔2020〕03号)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公信复字〔2020〕03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

2. 连公交决字[2019]第3207092900055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公信复字〔2020〕03号);

4.邮件交寄单;

5.崔某询问笔录(补充提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公开:1、2019年1月24日,机动车苏G27EXX因套用申请人家庭车牌苏G398XX,被贵局电子警察抓拍的处理决定;2、违法行为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违法行为人信息,实际接受处理人信息,驾驶人信息,违法车辆所有人信息,行政机关经办人信息;3、处理该违法行为的各项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9日将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现更名为机动大队)连公交决字[2019]第3207092900055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于6月20日通过询问征求第三方崔某的意见后,于6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公信复字〔2020〕03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公开以下信息:一、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连公交决字[2019]第32070929000556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含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二、处罚该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因被处罚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违法车辆所有人信息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因行政机关经办人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补充告知申请人该起违法行为办案经办民警为许某(警号0707XX、张某(警号0701XX),并于2020年10 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交寄单、崔某询问笔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等证据和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2019年1月24日,机动车苏G27EXX因套用申请人家庭车牌苏G398XX,被贵局电子警察抓拍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予以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被处罚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项信息处理该违法行为的各项法律依据,虽不属于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了解,上述信息一起公开给申请人,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中的“2、违法行为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违法行为人信息,实际接受处理人信息,驾驶人信息,违法车辆所有人信息”,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中的“行政机关经办人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是否公开,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决定不予公开,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在行政复议期间,为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向申请人补充公开了案件经办人信息,申请人知情权已得到了保障。

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公信复字〔2020〕0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