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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第24号陈某不服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1-05 16:23:20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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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2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的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5月29日00时4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号牌为皖XXXXX的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沈海高速-768处,从后视镜看到捆绑货物的绷带松开,在货物上方随风摆动,因此停车在应急车道上,下车重新固定绷带。绑好之后回到车内准备开车时,两名交警来收走了驾驶证和行驶证,并告知在应急车道停车,申请人向交警解释情况,说明为什么停车,交警完全不听解释,当场开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然后迅速离开。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应急车道停车是因为在行驶中发现货物的固定绷带松开,情况十分紧急,如果不处理,如果几十吨的大型压缩机掉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且停车行为非长时间逗留,是在紧急情况下,简单的应对所发生的事情。前后只有几分钟。完全符合国家对应急车道的定义。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陈某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2.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29日00时许,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张某巡逻在位于沈海高速-768公里处,发现大型汽车皖XXXXX(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对驾驶员陈某作出了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驾驶大型汽车停放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规定。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给予200元罚款,计6分。

综上,申请人陈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执法录像光盘;

2.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00时40分左右,申请人陈某驾驶牌号为皖XXXXX的大型汽车停在沈海高速-768公里处的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张某巡逻时发现,经现场询问申请人停车原因,申请人回答是因为肚子痛上个厕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200元罚款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处罚内容,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称其有肠炎肚子痛才停车上厕所,并请求能不能不扣分,否则影响其驾驶证的使用。被申请人未采纳其意见,告知申请人记分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在高速上如要方便应当到服务区或者就近下高速,此处前方两公里有高速出口,后方四公里有服务区,申请人不应该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车的”。本案中,申请人陈某驾驶大型汽车(皖XXXXX)停在沈海高速-768公里处的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被申请人在现场询问其停车原因时,其自称因为肚子痛上厕所,而非固定货物捆绑绷带,在陈述申辩时也未提及固定货物捆绑绷带。被申请人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为证,申请人停车原因不能认定为紧急情况,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告知了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但未采纳其意见,被申请人按上述简易程序规定作出的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071316038413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