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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不第2号唐某不服灌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连行复不第2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唐某不服第三人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请求调整小某庄、上某庄地块房屋征收评估价值时点的报告》(东王政发〔2019〕57号),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4月7日补正申请,请求撤销《关于请求调整小某庄、上某庄地块房屋征收评估价值时点的报告》(东王政发〔2019〕57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请求调整小某庄、上某庄地块房屋征收评估价值时点的报告》(东王政发〔2019〕57号)系第三人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系行政机关内部的请示行为,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该报告不是灌云县人民政府所作出,也没有载明灌云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灌云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第三人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报告也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