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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告第02号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和拆除房屋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告知书

  • 时间:2019-11-12 17:45:42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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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2019〕连行复告第02号

李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和拆除房屋行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及物品予以行政赔偿。

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农业局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17〕53号),并附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农业局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为灌云县房屋征收局。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李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灌云县房屋征收局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申请人李某某位于灌云县农业局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面积69.1平方米),补偿费用总计458160元。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依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是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被申请人在作出的《关于对农业局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中明确该地块征收部门为灌云县房屋征收局,且申请人也与灌云县房屋征收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提出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实际是对房屋征收部门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不服,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应以灌云县房屋征收局为被申请人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自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