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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斌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告知书》一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5-12-31 16:39:43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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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94号

申请人:张某斌。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申请人张某斌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4月19日通过网上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违反受理或不予受理规定,未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程序违法。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未告知法律依据,视为无法律依据。3、被申请人调查认为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涉及车辆转移过户和车辆抵押,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针对车辆伪造抵押授权委托书和非法骗贷事项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告知针对车辆抵押授权委托书做过什么回复,如何回复的,未明确答复,未告知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告知书;

2.东海县人民政府〔2024〕东行复第2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督促履行法定职责书)》,要求对原车牌为苏GXXX5K号的小型车辆在办理抵押和转移登记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向其邮寄了告知书,告知其对此问题已经做过回复,不再回复。申请人因原车牌为苏GXXX5K号的小型车辆办理抵押和转移登记相关问题,已经多次提起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投诉举报、信访等申请,继而就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港市公安局等单位对上述申请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行政复议机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此也作了反复释明,而申请人仍然反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申请人不具有此类行政复议、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滥用诉权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投诉举报书(督促履行法定职责书)》及邮寄信封复印件;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5〕连行复第11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3.信访平台申请人信访答复内容截图;

4.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书;

5.连云港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平台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截图;

6.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截图;

7.《告知书》及邮寄单;

8.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7行终201号《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督促履行法定职责书)》,其诉求为:1.依法调查被投诉举报人(自首人张某斌)抵押委托涉嫌非法骗贷、非法放贷移交公安刑事侦查机关;2.依法调查被投诉举报人于2018年3月28日伪造授权委托书将苏GXXX5K车辆抵押行为;3.督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法定职责答复投诉举报人张某斌。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签收上述《投诉举报书(督促履行法定职责书)》。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原车牌号为苏GXXX5K的小型车辆(车辆识别代号:XXXX1792)转移过户及抵押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经做过回复,被申请人对此问题将不再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书,就原车牌号为苏GXXX5K的小型车辆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中使用伪造授权委托书的问题要求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回复书》,载明相关中介在办理上述车辆的转移登记时伪造申请人签字的行为是不规范的委托行为,但委托事项本身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告知相关中介人员规范办理业务,并建议其向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反馈。申请人不服《回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书》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申请人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苏0707行初55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苏07行终201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督促履行法定职责书)》及邮寄信封复印件、《告知书》及邮寄单、信访平台回复、法院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针对案涉车辆抵押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于2023年向被申请人进行过举报,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行政诉讼,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等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申请人在无新问题、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属于重复投诉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斌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