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作出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37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7011906640853,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年5月17日17时09分驾驶苏 GDXX五菱miniEV 小型轿车,在位于解放东路与巨龙北路交汇处某餐馆附近临时停车 5至10分钟离车办事。当时该地段已没有临时停车位,加之该车为微型车,占地较小,停在顺向最后车位后面,无阻碍交通情况。回来时发现该车已被贴违章罚款通知。与被申请人交涉无果情况下,特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警示牌设置位置存在盲区。该处设立标志牌在违停车位位置无法观察到。转弯路口虽有标示,但驾驶人员在转弯时一般注意力在路况和交通指示上,其他标示在驻车时才注意观察;2.违章处罚过重。该违章罚款 100元,驾驶证扣3分,与公安部一般性道路违章处罚比较明显处罚过重。即使该路段为严管路段(咨询后才了解),公安部也下发过相关文件,严控过度执法。另外 ,2022 年 3月,申请人在取证过程中发现该警示牌己做整改,违章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款项已遮盖;3.拥堵路段不能以罚代管,改善市民日常临时停车需要,打造和谐人居城市。巨龙北路一直以繁华餐饮著称港城,但同时也存在停车紧张的问题。2022年3月5日早8点,申请人上班路过该处特意拍摄了停车位使用情况,即便早8点,餐饮、饭店还没开业的情况下,所有的停车位已经被车辆占满,根本无法临时停车。说明该路段的停车容积率早已超出车位负荷,城市管理者需要拓宽思路增大有效车位容积,或在增容暂时无法做到的话,在不妨碍交通前提下,弹性对待临时停车需求也是一个折衷之策。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7011906640853);
2.照片3张。
被申请人称:一、该处罚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5月17日17时09分,小型轿车苏GDXX在巨龙北路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6),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使用警务通设备记录上传。
巨龙路(解放路至陇海路路段)两侧均设置有禁止停车的标志牌,禁止停车标志设立在机动车道上方,标志设置规范,清晰可见,且经过公告。后因交警支队拟调整严管路段,临时遮挡标牌部分内容,但禁令标志仍然有效。
二、该处罚法律依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人1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本次违法记3分。
三、该案程序合法。2022年3月2日,申请人到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该起违法。被申请人处民警依法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申请人本人无异议并签名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2.《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3.照片4张;
4.《软件测试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对我市城区部分路段机动车违停及城区范围内机动车违停占用盲道、消防通道的行为实行严管,24小时违停严管路段包括巨龙路(全线)、解放路(和平桥至高渠道段)等路段,机动车在上述严管路段和时段内违停及占用盲道、消防通道违停的,将依法拖移车辆,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巨龙路(解放路至陇海路路段)设置有禁止违停的标志牌,标志牌载明“停车入位 违停拖离 违反此标志罚款100元记3分”。
2021年5月17日17时09分,申请人在巨龙北路将驾驶的苏 GDXX 小型轿车停放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被申请人执勤民警使用警务通设备记录后上传,并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3月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巨龙北路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记3分。被申请人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曾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通告》,将巨龙路(全线)设定为24小时违停严管路段。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17时09分在巨龙北路将驾驶的苏 GDXX 小型轿车停放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该区域也设置了“停车入位 违停拖离 违反此标志罚款100元记3分”的禁令标志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记3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涉案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7011906640853)。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