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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第67号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时间:2020-06-24 10:47:3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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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9〕连行复第67号

刘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连城执限拆字(新城)第19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当日予以受理。因被申请人撤销了其作出的(新城)第19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你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20年1月10日

抄送: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