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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平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5-12-18 10:47:51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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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29号

申请人:李某平。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李某平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连自然资依复〔2024〕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自然资依复〔2024〕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将案涉信息调查清楚,重新给予完整清晰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赣榆区某镇某村果园的地理位置图给予提供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等级等方面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连自然资依复〔2024〕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在答复书里出具的2009—2023年度历年土地现状(变更)调查地类表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自2010年便在涉案地块上进行了乔木林地林木的种植,现在仍然存在的树木大的直径都在70公分至80公分左右,但是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表中乔木林地类目显示自2009年至2018年均为0,显然与事实不符。从林地中随意砍伐一棵,看一下年轮便可知林木的树龄,以此能清晰地推断表中乔木林地类目自2009年至2018年的具体数值。通过被申请人在答复书里出具的连云港市赣榆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申请人无法辨别出涉案地块的土地等级。另外,通过申请人沟通,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亲口对申请人表明,涉案地块的土地等级为二级,但不能在答复书上体现涉案地块的土地等级为二级,只能模糊地出具一份地图,被申请人应该出具清晰明确用文字表示土地等级的书面答复。另外,被申请人出具的所有材料与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完全一样,是以证明是由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提供的,而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已承认涉案土地是农用地使用二级,甚至未加盖公章。

综上所述,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的土地等级为二级,自2010年便在涉案地块上进行了林木的种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实地考察、查明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等级的基础上,给予完整清晰书面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自然资依复〔2024〕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涉案土地乔木林地树木照片;

3.录音笔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赣榆区某镇某村果园地理位置图给予提供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等级等方面的信息证明,请求给予支持。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在影像图上指认的范围,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出具的2009—2023年度历年土地现状(变更)调查地类表与事实严重不符,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地块进行实地考察后答复没有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不是通过考察加工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历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上框出申请人明确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地块范围并提供附表,申请人结合图表已经获取土地性质相关信息。另,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连云港市赣榆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图上已经明确标注出申请人指定地块范围内的土地等级,申请人要求出具文字表示土地等级的书面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后于2024年12 月4日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苏民申9333号);

3.赣榆区农村果园承包合同;

4.指认位置图;

5.高德地图截图;

6.赣榆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2023年局部);

7.历年现状(变更)调查地类表;

8.赣榆区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工业、商服、宅基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9.连自然资依复〔2024〕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赣榆区某镇某村果园的地理位置图给予提供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土地等级等方面的信息证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块范围,被申请人经在系统内检索查询相关地块有关材料,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连自然资依复〔2024〕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2009—2023年度历年土地现状(变更)调查地类表、连云港市赣榆区2009—2023年度历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连云港市赣榆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提供给申请人(复印件附后,共20页),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指认位置图、高德地图截图、连自然资依复〔2024〕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管理的市级政府部门,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赣榆区某镇某村果园地块的土地性质、土地等级等方面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在系统内检索查询后,依据上述规定决定将涉及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土地等级等方面的信息证明材料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合法适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实地考察、查明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等级的基础上给予完整清晰书面答复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涉案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连自然资依复〔2024〕1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