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连行复不第01号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市城乡建设局作出开除公职处分决定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连行复不第0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作出连建发〔2018〕177号《关于给予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的行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建发〔2018〕177号《关于给予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王某某在担任连云港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某职务期间,因受贿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申请人市城乡建设局是连云港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连建发〔2018〕177号《关于给予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建发〔2018〕177号《关于给予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规定。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给予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可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