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128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市监局)作出的连开市监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6月9日补正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遂提起复议。
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2.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是法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信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同样明确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但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应确认违法。
3.被申请人答复办理投诉举报人员属于内部事务无法律依据。办理案件行政行为是需要对外作出告知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外部性,且投诉举报案件已经结案,而非被申请人认为的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和内部信息。
4.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未就申请人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且被申请人引用的不予公开理由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并且未单独就2022、2023、2024年度作分别公开,遗漏了财政预算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等重要信息。
5.被申请人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明确的查询途径和被申请人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也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公开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执法机关有对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进行公开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本就是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汇总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其网站网址信息,未告知其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
6.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就该信息给出具体答复,将两种信息混淆处理,背离信息公开原则,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应告知向纪检委申请公开和咨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
7.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单位23、24、25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已制作完成)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以上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即已经违法,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应确认违法,责令重做。
8.被申请人未将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和消费投诉信息做区分处理,这是两个不同的信息,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区别于消费投诉信息。其答复不予公开需要重新加工收集整理、属于内部信息违背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该信息是以报告形式主动公开,其未依法公开法定公开项目,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给正确查阅途径的网址,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要指引方式: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公开途径错误,属于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应确认违法。
9.被申请人声称单位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条件答复错误,非针对性答复,并且公开范围太广,未给与有效信息,无法查阅,应撤销重作。被申请人未对财政支出的方式和来源作出回应处理,来源是差额拨款还是全额拨款,财政支出的方式是财政拨款、财政信用支出还是转移性支出,未进行完整、准确答复。
10.被申请人虚假杜撰收到申请日期,其给与监督检查信息、财政预算公开、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途径不明确的途径错误,根据其途径无法直接获取此信息,公开途径不真实准确,未依法明确查阅的方式;消费投诉信息为法定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认定属于执法案件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上违反信息公开准确真实的要求,应确认违法。
11.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行使职权给与正确途径与查阅方式,其给与网址http://180.101.234.36:8888/les-gspt/htm//front/index.html不能打开,属于公开途径错误,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只是首页,未给与查阅步骤。非针对性答复不能获取有效信息,以上未依法给与查阅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属于违法行为应撤销重作。
12.国家扶贫和促进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而且扶贫和促进就业是民生工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和国家政策,未履行国家大政方针,被申请人也未依法给与其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应撤销重作。
13.负责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撤销重作。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答复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称:1.开发区市监局作出的答复书,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2025年4月2日,开发区市监局收到申请人线下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你单位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你单位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你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监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检索。2025年4月22日,开发区市监局作出答复书。2025年4月24日向申请人进行邮寄,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签收。开发区市监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2.开发区市监局作出的答复书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开发区市监局对申请事项逐一答复: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年度开发区市场局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因开发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名单有动态更新,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执法人员名单已被2025年度的最新版本覆盖,需进行加工、分析、统计后才能获取,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开发区市监局决定不予提供。2025年度开发区市监局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已经在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主动公开,开发区市监局告知了网址和操作途径。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36:8888/les-gspt/htm1/front/inde x.htm1),申请人误输为http://180.101.234.36:8888/les-gspt/htm//front/index.htm1,改正后按告知的途径即可查阅。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场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向申请人释明,开发区市监局2023年度、2024年度未招录公务员,2025年度截至目前未招录公务员。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场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相关信息的获取方式、途径予以告知。4.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经审查,开发区市监局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算单位,纳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5.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场局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财政预算公开、预算决算清单”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相关信息的获取方式、途径告知申请人。6.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属于开发区市监局人事管理信息。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开发区市监局决定不予公开。7.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场局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开发区市监局已经对2023、2024年度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给申请人。2025年的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因时间未经过,分析报告不存在。8.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监局辖区消费投诉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相关信息的获取方式、途径告知申请人。9.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监局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相关信息的获取方式、途径告知申请人。10.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监局辖区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不是开发区市监局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其再加工、分析、统计后才能获取,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开发区市监局决定不予提供。1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场局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不是开发区市监局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其再加工、分析、统计后才能获取,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开发区市监局决定不予提供。1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4、2025年度开发区市监局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相关信息的获取方式、途径告知申请人。开发区市场局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
截止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开通后,累计投诉1195次,举报649次。其投诉举报的数量明显有别于一般消费者。
综上所述,开发区市监局作出的答复书,内容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黄某身份证、邮寄签 收凭证;
2. 3号答复书、附件材料、邮寄面单及签收记录;
3. 执法人员信息公示的网络截图;
4. 政府购买服务采购信息的网络截图;
5. 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的网络截图;
6. 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网络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连云港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政府信息公开);
7. 预算公开信息的网络截图;
8. 负责人信息网络截图;
9. 2025年6月13日全国12315平台截图。
10. 常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5〕常行复第84号);
11.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苏行复第568号);
12.连云港市考录职位简介表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日,开发区市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开发区市监局公开2023、2024、2025年度的以下信息:1.开发区市监局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2.开发区市监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3.开发区市监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4.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5.开发区市监局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财政预算公开、预算决算清单;6.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7.开发区市监局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8.开发区市监局辖区消费投诉信息;9.开发区市监局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10.开发区市监局辖区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11.开发区市监局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2.开发区市监局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经审查检索后,开发区市监局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信息。因开发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名单有动态更新,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执法人员名单已被2025年度的最新版本覆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信息需进行加工、分析和统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2025年度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已对外公开,申请人可以登录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36:8888/les-gspt/html/front/index.html),在首页执法人员目录下按地域筛选连云港,搜索综合行政执法局,查看人员档案其中标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为开发区市场局执法人员,该信息已在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予以公示,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需释明的是,开发区市监局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系在往年的人员名单基础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前述公示的执法人员名单系2025年目前最新版本;2.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信息。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需释明的是,开发区市监局2023年度、2024年度未招录公务员,2025年度截至目前未招录公务员;3.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信息。该信息已对外公开,申请人可以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jiangsu.gov.cn/),搜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4.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4项信息。开发区市监局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算单位,纳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5.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信息。经审查,该信息属于开发区市监局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6.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6项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信息提供给申请人;7.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7项信息,已对外公开,可以通过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网址为https://tsgs.12315.cn/,微信公众号名称为“12315投诉公示”,微信小程序全国12315平台)自行查询消费投诉公示有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8.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8项信息,已对外公开,(1)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信息公告——行政处罚公告自行查阅、获取;(2)申请人可以在信用中国(江苏连云港)(网址:http://credit.lyg.gov.cn/index.html)——全国信用网站一体化公示专栏自行查阅、获取;(3)申请人可以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lda.gov.cn/lygjjjskfq/index.html)——政务办公——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食品药品安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9.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9项信息。经审查,该信息不是开发区市监局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开发区市监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统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10.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0项信息,已对外公开,申请人可以登录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lda.gov.cn/)——政务办公——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财政预决算,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11.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1项信息。该信息不是开发区市监局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开发区市监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12.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2项信息。该信息已对外公开,申请人可以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lda.gov.cn/)——政务办公——职能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开发区市监局于2025年4月24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3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材料、网络截图及邮寄凭证、连云港市考录职位简介表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开发区市监局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信息,开发区市监局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已主动公开,但该信息处于动态更新状态。2023、2024年度的执法资格人员数量和名单已被最新信息所覆盖,申请人申请2023、2024年度的信息需要开发区市场局对过往的信息进行加工和分析。因此,开发区市场局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2023、2024年度的执法资格人员数量和名单不予提供,并告知获取2025年度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合法适当。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3、7、8、10、12项信息,开发区市监局已主动公开,其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方式和途径,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的第9、11项信息,该信息并非开发区市监局已经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开发区市监局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开发区市监局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亦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第4、6项信息,开发区市监局依据上述规定,向申请人进行提供,合法适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信息,该信息属于开发区市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开发区市监局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合法适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信息,开发区市监局经检索查找后,未发现该信息,其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该信息,并对该信息的情况进行了释明,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开发区市监局于2025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4月24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开发区市监局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连开市监依复〔2025〕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