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2348
当前位置: 依法治市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投诉的回复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2-07 17:33:06
  • 来源:市司法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71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26日针对投诉举报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6月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网上公示查阅某小区存量数十套楼盘未售,遂前往购买,遭到拒绝,随后向被申请人电话投诉,并被被申请人受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的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小区楼盘仍然有54套可预售状态,但开发企业的拒售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其违法拒售可售状态的房屋。被申请人更是不能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案涉小区的开发企业,已然言明,待后期涨价再售,明显存在捂盘行为,然被申请人还支持其违法捂盘和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在答复中,被申请人已经查实案涉小区楼盘并非全部用于拆迁安置,也有125套已经销售,证明该房屋对社会公开销售的事实。依照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既然能对这125户公民销售,申请人也有权利购买,案涉小区开发企业捂盘拒售欲炒作哄抬房价,居然能够得到被申请人违法支持。对于案涉小区的销售行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案涉小区违法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事实清晰,被申请人法定监管职责明确,但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不能依法履职,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回复》(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告知其调查结果,回复内容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处理结果均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并重新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6月3日,申请人电话举报“某小区1、2、3号楼盘表显示可售状态,但开发商不予销售要求查处”。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要求被举报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调查核实,被举报单位对外销售房屋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及认定结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电话举报投诉单》;

2、《安置房的情况说明》;

3、《回复》(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话举报称:“某小区1、2、3号楼盘表显示可售状态,但开发商不予销售,要求查处”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调查了解,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目前,剩余被拆迁人15户,安置房屋剩余54套。按照市资源局和高新区的要求,剩余安置房屋暂时不再对外销售,待企业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后,如有剩余安置房,企业将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办理价格备案,再开展对外销售。综上,企业反馈情况属实,当时不涉及违反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我局将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对剩余房源进行监管”。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话举报投诉单、安置房的情况说明、回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后,经调查核实,认定企业因拆迁安置工作的需要,当时不涉及违反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将按照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对剩余房源进行监管,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受理申请人举报后,于2020年8月26日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受理并按规定进行了《回复》,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