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光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33号
申请人:张某光。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光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连)市监政信答字〔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市监政信答字〔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其申请的材料。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市监政信答字〔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的是与其本人有关的案件材料。本案的受理转办及后续处理与其本人息息相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法公开,但被申请人却不予公开,明显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苏市监依复〔2024〕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连)市监政信答字〔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投诉举报基本情况。申请人的父亲患有食管小细胞癌,在山东省潍坊某医院就诊时主治医生推荐某单抗(商品名称:某利)治疗方案,自行购买和使用三个周期该药品后,申请加入某利援助公益性项目,并获得三个周期的援助药品。2023年8月,申请人通过12345、12315平台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局)反映两个事项,一是某单抗药品不但毫无效果反而加重病情,要求某医药公司赔偿损失;二是某医药代表私刻潍坊某医院院长印章。开发区局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按规定与投诉双方对接有关调解事宜。经征求双方意见,被投诉人某医药公司拒绝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双方调解,表示愿到山东潍坊自行与申请人当面协商解决,这一情况由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也同意双方先自行协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开发区局决定终止调解。双方在山东潍坊当面协商后,某医药公司向开发区局工作人员反馈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反映的某医药代表私刻印章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行为发生地也不在连云港市,开发区局工作人员已建议申请人向有权部门进行举报。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申请人前后9次通过12345、12315平台重复反映诉求,均由平台直接转至开发区局,不涉及被申请人受理、转办。
2.申请人信访情况。2023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江苏省信访局反映上述诉求,江苏省信访局通过“阳光信访”系统转至连云港市信访局—市开发区信访办—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局按规定办理答复。2024年1月15日,国家信访局将张某光信访事项列入督办件,通过“阳光信访”系统转至江苏省信访局—连云港市信访局—市开发区信访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被申请人收到督办件后,当天下午通过系统转至开发区局,要求“请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上传办理情况和答复意见”。2024 年3月被申请人和市开发区信访办以书面形式先后向连云港市信访局报告办理工作情况。连云港市信访局经审核认为,责任单位对该信访事项调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办理程序规范、附件完备,以正式文件向江苏省信访局申请结案。2024年3月13日,江苏省信访局向国家信访局提交《关于张某光督办事项整改情况的审核报告》。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再次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直接回复“张某光同志:您好!您提交的事项已收悉,请您通过相应法定途径提出。此复。国家信访局2024年9月11日”。2024年6月2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向被申请人邮寄〔2024〕500、504号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单,其中504号为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接听群众来电记录单,具体内容为“反映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偏袒当地医药企业,不处理其投诉。”被申请人收到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得知具体事项为申请人之前提起的关于某医药公司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当场告知开发区局已按规定办理,依法履行职责;并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开发区局,要求与申请人主动沟通,对其投诉举报和信访处置工作开展“回头看”。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了《关于张某光反映事项办理情况的汇报》。事后,被申请人研究判定开发区局处理的程序、实体均不存在问题,根据《江苏省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法治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信〔2024〕14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作“存”处理。
3.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合法合理。在申请人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涉及被申请人共有两项工作。一是通过“阳光系统”对国家信访局督办件给予转办,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二是依法处置省市场监管局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单,对内容不清情况跟申请人电话核实,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情况报告,电话告知开发区局,依规作“存”处理,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与投诉有关的转办材料”属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依上述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与投诉有关的受理材料、最终处理意见以及处理其投诉内容的科室、经办人员情况”,因申请人多次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均按规定交由开发区局处理并已有处理结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公开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内容,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了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告知不予公开理由,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12345、12315平台9次重复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截图;
2. 2023年12月25日信访件流转截图(“阳光信访”系统);
3. 2024年1月15日信访督办件流转截图(“阳光信访”系统);
4. 2024年9月11日国家信访局直接回复截图(“阳光信访”系统);
5.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04号办文单;
6.关于张某光反映事项办理情况的汇报;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连)市监政信答字〔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2024年4月 22日申请人致电中央第十一巡视组进行投诉举报,内容是江苏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其管辖内的某医药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不予处理。公开与该投诉有关的受理、转办材料,以及最终的处理意见。2.公开处理申请人投诉内容的科室,以及经办人员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连)市监政信答字〔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签收。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投诉有关的转办材料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投诉有关的受理、最终处理意见、处理投诉科室、经办人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电话:0518-80532006。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另查明:1.2023年8月起,申请人通过12345、12315平台多次向开发区局投诉举报。针对投诉,开发区局与投诉双方对接调解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投诉人拒绝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开发区局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针对反映的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开发区局建议申请人向有权部门反映。2.2023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江苏省信访局反映上述诉求,江苏省信访局通过“阳光信访”系统逐级转至开发区局,开发区局办理答复。2024年1月15日,国家信访局对申请人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通过“阳光信访”系统逐级转至开发区局处理。2024年9月11日,国家信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并于同日回复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事项已收悉,请申请人通过相应法定途径提出。3.被申请人提供的载明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反映人为“张某光”的《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接听群众来电记录单》上盖有中央第十一巡视组交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章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来访章。中央第十一巡视组交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章上显示该信访件编号为第2024060515170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来访章上显示该件编号为第504号。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连)市监政信答字〔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04号办文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进行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受理、转办、最终的处理意见等信息,本质上属于信访活动范畴,不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获取。被申请人虽然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形式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但该行为实质上应视为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