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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第74号申请人卢某勤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案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0-09 11:08:51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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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连行复第74号

申请人:于某勤。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于某勤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19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一份请求公开“某花园广场违法事实”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早已告知被申请人原市规划局没有移交该信息;4、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因2004年职能划转,相关处罚权已移交给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故我局不具备该职权,建议申请人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该信息”,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交该信息,只是权力移交,但不能证明其保存的信息已移交。被申请人不能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来躲避公开违法事实的信息;5、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该信息已移交给市城管局的责任;6、被申请人有责任举证该信息确实存在过。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现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1、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连城管依复[2019]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3、《某花园广场违法事实》(2003年8月20日,盖有连云港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印章)。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连行复第50号),要求我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重新答复,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寄送申请人;2、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依据市政府《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原连云港市规划局关于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已于2004年移交给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原连云港市规划局(现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不具备该职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函[2019]14号)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因此,被申请人无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综上,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某花园广场违建事实” 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34号),申请人对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3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并经审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连行复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34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的〔2019〕连行复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依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原连云港市规划局关于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已于2004年移交给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故我局已不具备该职权。因此,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职责,建议你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公开该信息。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地址是: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6号,联系电话:85682086、85509816。

另查明: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2019年1月底,因机构改革,原连云港市规划局并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并后的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仍不具有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使行政处罚的职权。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提供的连城管依复[2019]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某花园广场违法事实》等证据和本机关依法调取的〔2019〕连行复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连云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职能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应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30日修改)规定,原市规划局在转隶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前就已不具有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权,转隶后仍不具有上述职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本机关的[2019]连行复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9年11月12日按本机关的要求作出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连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