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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岩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5-05-24 07:46:56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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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连行复第157号

申请人:张某岩,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教育局。

申请人张某岩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教育局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连教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教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公开的第一项不存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认真贯彻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以下称“约法三章”)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査的意见》(国办发〔2013〕105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每年1月20日前,要将上一年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报送国务院。要将“约法三章”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可见“约法三章”亦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其中的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更已被国办〔2015〕22号第一条第二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不当,应当纠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连教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为:公开被申请人2018年“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第一责任人姓名、职位分工、工作履历;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建立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和2018年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被申请人接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针对申请人要求的几项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并给予了答复。有关情况如下:关于公开被申请人2018年“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第一责任人姓名、职位分工、工作履历。由于“约法三章”内容较为模糊,被申请人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多次拨打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但均无人接听。之后,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通过文件档案、局官方网站等进行检索查找,但未发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连教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关于被申请人依法建立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和2018年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被申请人暂无公职律师。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2018年法律顾问经费为1万元。相关情况已在连教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并将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依法履职尽责。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连教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

3.电话联系记录、信息检索查找结果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公开被申请人2018年“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第一责任人姓名、职位分工、工作履历;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建立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和2018年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所需信息载体形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经检索查询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连教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关于公开被申请人2018年“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第一责任人姓名、职位分工、工作履历。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关于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建立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和2018年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被申请人暂无公职律师。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2018年法律顾问经费为1万元,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见附件。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电话联系记录、信息检索查找结果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政府部门,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18年“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第一责任人姓名、职位分工、工作履历等信息,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未查询到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依法建立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和2018年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等信息,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将查找到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法律顾问经费等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并将相关文件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查找到公职律师制度及公职律师经费信息,仅答复暂无公职律师,表述不准确,应答复相关信息不存在,且未说明处理依据,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办理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教依复〔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