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2348
当前位置: 依法治市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2019〕连行复第71号申请人范某不服被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限期拆除决定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时间:2020-07-29 11:25:48
  • 来源:市司法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连行复第71号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范某不服高新区花果山片区违规建(购)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专清办)和花果山片区违规建(购)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花果山街道专清办)于2019年11月12日联合作出的连高专清限拆字(2019)第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于2019年11月18日以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12月2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予以受理。因案件比较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连高专清限拆字(2019)第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高新区花果山街道前云村村民,因前云村无宅基地分配,2017年申请人购买了本村村民孙某某旧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后,申请人向前云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老(危)房翻建申请并经村委会村支两委同意,在经花果山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城管工作人员与前云村领导到现场放线允许申请人对房屋进行重建。

2019年11月12日,申请人突然接到高新区专清办送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所涉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得到了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并拥有该房屋土地的集体使用权证书,该房屋并非是违章建筑,现要求限期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撤销连高专清限拆字(2019)第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况且高新区专清办无权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该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执行力,综上,请依法撤销连高专清限拆字(2019)第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1、连高专清限拆字(2019)第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2、连土籍证字(云集用)第922741号(土地使用者孙某某);

3、孙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4、孙某某与范某的《房屋买卖协议》。

被申请人称:1、本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范某在未获相关建设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间,建设此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占用土地行为。2、本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范某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案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现场俯视图照片;

2、现场平面图照片;

3、调查(询问)笔录;

4、高新区城管大队出具给市城建档案馆的《介绍信》;

5、关于确认范某、孙某、赵某、刘某的建设行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函;

6、关于范某、孙某、赵某、刘某的建设行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复函;

7、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高新区花果山街道前云村村民,

2018年在该村建设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建设无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中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中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果山街道工作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于2019年7月分别成立了高新区专清办和花果山街道专清办,负责开展花果山片区违规建(购)房专项清理相关工作。因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建设案涉房屋行为未取得土地和规划部门批准手续,高新区专清办和花果山街道专清办于2019年11日12日共同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连高专清限拆字(2019)第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19年12月25日,高新区专清办和花果山街道专清办自行纠正,作出《关于撤销范某、孙某、赵某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通知》,决定撤销上述对范某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连城限拆字(新区)第17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范某限期拆除案涉建筑。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图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介绍信》,申请人提交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以及本机关依法调取的连城限拆字(新区)第17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关于撤销范某、孙某、赵某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通知》、连高委〔2019〕20号、花委〔2019〕26号文件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高新区专清办和花果山街道专清办分别是中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中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果山街道工作委员会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而成立的办事机构,非被申请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的组织,且高新区专清办和花果山街道专清办既非一级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从事行政管理的组织。基于以上分析,高新区专清办和花果山街道专清办于2019年11日12日联合作出的连高专清限拆字(2019)第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同时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高新区专清办和花果山街道专清办撤销丧失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