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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1-01-05 15:19:47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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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102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灌政依复〔2020〕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灌政依复〔2020〕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其派驻到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现破产清算组工作期间的相关事项。2020年11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灌政依复〔2020〕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且以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破产清算组由灌云县人民法院指定为由,建议申请人向灌云县人民法院咨询。申请人认为:1、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破产清算组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清算组人员是县政府提名、人民法院裁定的,多次人员变更也是县政府调整使用的,清算组作为一个办事机构具有县政府的分管领导,县政府还拨付经费给清算组,其产生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2、被申请人让申请人找灌云县人民法院咨询,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就向灌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公开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破产过程中相关信息的申请》,但至今都没有收到灌云县人民法院的任何答复。3、申请人是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的400多名债权人的代表,为了维护我们广大债权人利益,我本人曾经向省、市、县纪委举报灌云县纪委常委、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破产清算组组长苏某的违法违纪问题,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2号);

3.《关于公开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破产过程中相关信息的申请》;

4.《关于灌云县纪委常委苏某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

被申请人答复称:1、某投资实业公司经债权人申请,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作出(2013)灌商破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某投资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某投资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是由灌云县人民法院指定,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该清算组(管理人)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马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2、马某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未收到答复及其向省、市、县纪委举报事项,与本机关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关。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2号);

2.《民事裁定书》(〔2020〕灌商破字第0001号);

3.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某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其派驻到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现破产清算组期间的以下事项:1、某投资实业公司的破产原始档案;2、清退某投资实业公司的破产资产管理留守人员的依据和法律文书;3、破产期间将破产资产处置给徐某辉、徐某峰徐氏兄弟的法律依据和文书;4、现破产清算组清退原合法招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依据和文书;5、高价聘用利益关系人为破产清算人的依据和文书;6、债权人委员会是何时成立的,具体是哪些人组成的?7、政府拨付给现清算组50万元经费,是怎么使用的;8、某投资实业公司的多处破产资产被抢占,现破产清算组为什么不管、不作为?依据是什么?9、某商贸城现清算组在管理破产期间经营收入及支出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22号),主要内容为:马某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投资实业公司的破产原始档案……等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破产清算组由灌云县人民法院指定,建议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向灌云县人民法院咨询,联系电话:0518-88997812。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EMS快递向申请人寄送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11月12日签收。

另查明:2013年10月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就申请人李某因被申请人某投资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该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一案作出〔2020〕灌商破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的破产申请。指定某投资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凭证和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依据上述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据此,企业破产案件由国家司法机关专属管辖,非行政机关行政职能。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投资实业公司(某商贸城)破产清算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建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向灌云县人民法院咨询,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灌政依复〔2020〕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政依复〔2020〕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