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连行复不第1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灌政依复〔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灌政依复〔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灌南县人民政府批准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2016年4月11日与连云港某置业公司签订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将4073平方米、4905平方米土地以1090元/平方米出让给该公司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灌政依复〔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其它渠道提出。2020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作出《通知书》,称因程序问题,决定撤销2020年12月21日作出《灌政依复〔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12月2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灌政依复〔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又于2020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通知书》,决定撤销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12月23日邮寄送达王某。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被被申请人自行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不存在,不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之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