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美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反映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30号
申请人:王某美。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王某美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灌南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反映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2月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意见》;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奖励金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3.对2022年8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会议精神(地方政府可根据职责权限对用地、环评等办理做出承诺,项目落地后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及灌南生态环境局系被投诉人,应当回避,由其进行处理答复不合法。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国务院的相关会议精神违反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评法等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且该会议精神适用重点项目、地方政府承诺。申请人投诉的项目不属于重点项目,也没有政府承诺。被申请人违法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投诉奖励,给申请人造成精神损失,应当赔偿。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答复意见》;
2.履行职责申请书;
3.拆迁安置承诺。
被申请人称:1.根据属地原则结合上级交办,答复主体合法。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举报。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将举报件转办至灌南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0日,灌南生态环境局作出《答复意见》,后邮寄送达申请人。2.行政许可程序合法。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审批前进行了两次公示,项目审批后进行了一次公示。项目审批期间未收到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某公司有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公司新建年产5000吨水性金属保护液功能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环评批复》),审批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访处理职责,事实调查清楚,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信访投诉转办材料后,立即进行核实。(1)申请人反映的环评报告书中企业环保信用承诺表、环评审批申请表无落款日期。经查,两份文件均有落款日期,日期为2024年9月1日。(2)建设项目记录表载明最近敏感点方位南最近敏感点距离30米,不符合要求。经查,建设项目敏感点与该公司项目厂界最近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距离约30米,全厂是以生产车间、危废库、实验室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3)工业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批准不合法。经查,灌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前,项目产生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车间地面冲洗或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接灌南城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建成后,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经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灌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4)关于反映的未批先建并给予奖励。2024年1月26日,企业已向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申请对原购置的某厂房和办公楼进行维修翻新,并购置部分设备放置于厂房内,该企业已取得环评手续,不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申请人主张的责任田被占事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某公司在入驻前,已有车间办公楼等属原灌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建,2024年3月开始对办公楼、厂房修缮装修,所购买的生产设备于2024年8、9月分两批进场,10月初开始安装,安装是在取得环评批复后进行,不属于未批先建。关于拆迁安置承诺事宜,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已函告灌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拆迁承诺。关于申请人称某公司开工建设时未取得用地,不处罚不合法,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举报件受理及办理流程截图;
2.灌南县环境信访案件交办单、《答复意见》;
3.《企业环保信用承诺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
4.2022年8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截图内容;
5.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执法照片;
7.某公司营业执照、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8.送达地址确认书;
9.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10.不动产转让协议和不动产权证书;
11.生产设备销售合同、出货单、安装调试验收单、承诺函;
12.废气处理项目工程合同书、打款凭证;
13.污水处理设备购买销售合同、打款凭证;
14.项目环评文件;
15.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咨询结果;
16.某公司污水与污水管网接管图片及开发区管委会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发起举报,举报内容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该报告书中的企业环保信用承诺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没有落款日期;建设项目现场勘查记录表载明最近敏感点方位南距离30米,不符合要求,在工业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情况下,该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被申请人批准报告书不合法,在被申请人批准之前项目已开始建设,属未批先建。要求依法查处某公司、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
经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转办,2025年1月10日,灌南生态环境局作出《答复意见》,并于1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调查处理情况:(一)某公司在领取环评批复纸质版时报送的《某公司新建年产5000吨水性金属保护液功能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企业环保信用承诺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落款日期均为2024年9月1日。(二)项目单位编制的环评文本描述,距离项目最近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距离约30米,全厂以生产车间、危废库、实验室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三)项目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书要求,灌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前,项目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车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接管灌南城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灌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灌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四)2024年1月26日,某公司向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申请,对原购置的某厂房和办公楼进行维修翻新,并将购置的部分设备放置于厂房内,该申请已经过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备案,符合国务院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的会议精神(地方政府可根据职责权限对用地、环评等办理做出承诺,项目落地后按规定补办手续)。目前企业已取得环评手续,取得前未进行生产行为。针对目前核实情况,不符合有奖举报条件。
另查明:1.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2024年9月3日公示的某公司报送的企业环保信用承诺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确无落款日期。2.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环评批复》,载明严格落实园区管委会拆迁承诺,拆迁未落实到位之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3.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某公司工作人员称在取得环评批复之前仅进行了厂房修补工作,生产设备并未安装。该公司提供的江苏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单显示2024年11月15日方完成设备安装。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举报件受理及办理流程截图、《答复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设备销售合同、出货单、安装调试验收单、承诺函、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本机关调取的环评公示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举报企业未批先建事项及提出的奖励申请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本案中,申请人所举报的某公司的建设项目已于2024年9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且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某公司在取得环评批复之前仅进行了厂房修缮,未进行设备安装,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某公司有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关于某公司所提交的环评文件的日期未填写,该瑕疵并不影响环评文件的公示效力,且某公司在后期进行了补正。故被申请人认定某公司不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人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合法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申请人在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上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且申请人自述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故申请人在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上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实质上是请求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在经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转办后,灌南生态环境局对涉案环评批复行为进行了自查并在《答复意见》中进行了相应回复。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是涉案项目周边居民,无证据证明其与涉案环评批复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故该部分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部分回复和与之相关的申请人提出对国务院召开的相关会议精神的附带审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审查范围。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发起举报,灌南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答复意见》并于1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涉案答复中对于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部分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反映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