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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连行复第23号申请人董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19-11-06 17:56:49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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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连行复第23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董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6月18日召开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退休审批。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江苏省盐业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工种属于特殊工种瓦工(1980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00年下岗,瓦工工龄20年),现年55周岁,按规定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情形。申请人原单位江苏省盐业建筑工程公司是江苏省盐业集团总公司下属的盐业建筑工程公司,是二级建筑企业,与连云港市一建、二建平级,市一建、二建建筑公司的瓦工属于特殊工种,市社保处均以办理提前退休,对申请人却不予办理提前退休,说是不能跨行业参照执行,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申请人的工种瓦工属于特殊工种,应当给予提前退休。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

2.社会保障手册;

3.失业登记信息表;

4.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

被申请人称:根据申请人职工档案记载:董某某,男,1964年4月出生,1980年12月在灌西盐场参加工作,1983年5月转正定级至1990年12月历年调资表记载为瓦工,1993年记载为工人,1994年12月记载为瓦工,1994年之后职工档案无其他材料。现职工档案在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部门托管。

2019年4月,申请人满55周岁,向其档案托管机构申请特殊工种瓦工提前退休,因其原工作单位江苏省盐业建筑工程公司属于盐业系统,依据《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苏劳社[2000]125号)第二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9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退休手续不能参照建筑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中的瓦工执行,被申请人未予办理其提前退休手续。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集体)所有制职工登记表(1980年12月);

2.江苏省淮北盐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学徒(练习生)转正审批表(1983年5月);

3.江苏省盐业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全民(1986年3月);

4.江苏省盐业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企业职工浮动工资转标准工资审批表(1990年12月);

5.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1993年6月);

6.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变动)个人审批表;

7.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董某某于1964年4月出生。1980年12月在灌西盐场参加工作。1983年5月,《(集体)所有制学徒(练习生)转正审批表》中培训工种记载为瓦工。1986年,《江苏省盐业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全民》中职务或工种记载为瓦工。1990年12月,《企业职工浮动工资转标准工资审批表》中职务(工种)记载为瓦工。1993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中职务(工种)记载为工人。1994年12月,《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变动)个人审批表》中聘任职务(技术职务)工种记载为瓦工。2002年失业。1994年之后申请人的职工档案无其他材料。现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在连云港市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部门托管。

2019年4月,申请人满55周岁,向其档案托管机构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特殊工种瓦工提前退休。后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失业职工董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经审核认为董某某的原工作单位江苏省盐业建筑工程公司属于盐业系统,在盐业行业从事瓦工的工作经历不能参照建筑行业特殊工种名录申办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作出《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决定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登记表、江苏省淮北盐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学徒(练习生)转正审批表、江苏省盐业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全民、江苏省盐业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企业职工浮动工资转标准工资审批表、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变动)个人审批表,申请人提供的《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失业登记信息表、社会保障手册及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管理的法定职责。

从之前劳动部和轻工业部明确的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名录看,瓦工工种不在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中。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6年颁布的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中包含砌砖工(瓦工、泥工)。申请人所在的原单位江苏省盐业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属于江苏省盐业集团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属于盐业系统,归轻工业部管理。依据《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苏劳社[2000]125号)第二条 “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93号)第二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认定范围的规定,不得增加特殊工种名录,不得降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跨行业参照执行”之规定,申请人在原单位从事瓦工的工种是否属于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要按照轻工业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能参照建筑业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收到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交的关于失业职工董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经过审核,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不予办理董某某提前退休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