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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投诉的回复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2-10 17:05:01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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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72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7月21日针对投诉举报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针对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对举报事项立案查处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0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某小区存在违法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地下车库的行为,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小区销售地下车库的不动产销售发票。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后,已然认定被举报的案涉企业存在违法无证销售行为。截止复议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并未对举报案件办理完结,未对举报的案涉小区违法无证销售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也未告知实名举报人任何处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受理告知单》(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3、《回复》(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就某小区地下车位销售、出租等情况向答复人进行举报,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住建领域的公民举报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住建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举报人自身权益,故举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答复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告知其调查结果,回复内容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处理结果均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答复人作出《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4月28日,申请人向答复人举报投诉“某小区存在地下车位无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及不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出租等情况”,答复人接到举报后即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0年7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事宜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答复人作出《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对举报事项立案查处并重新作出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答复人已经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对举报事项重复立案查处并重复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调查处理中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的问题,由答复人按行政程序依法作出处理,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申请人以答复人未对开发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为由认为举报案件未完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关于某小区地下车位捂盘炒作的实名举报》;

2、《受理告知单》;

3、《关于祥生某小区车位投诉事宜的情况说明》;

4、《回复》(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某小区的业主,2020年4月28日,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小区地下车位捂盘炒作的实名举报》,称某小区存在地下车位无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及不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出租等情况。被申请人当日受理后,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意见为:1、关于车位只售不租问题。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行为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2、关于车位转让问题。依据《地下车位使用协议》及某小区地下车位增值税发票,开发企业涉嫌存在违法销售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将启动立案调查程序;3、其他问题。举报材料所涉及价格混乱、炒作价格等问题不在我局职能范围。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某小区地下车位捂盘炒作的实名举报、受理告知单、关于祥生某小区车位投诉事宜的情况说明、回复、申请人提供的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受理告知单、回复和本机关依法调取的邮件交寄单、快递查询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并分类作出了处理:对车位只售不租问题,告知监督管理部门是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车位转让问题,告知开发企业涉嫌存在违法销售行为,将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其他价格混乱及炒作价格问题,告知不是其职责范围。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申请人举报后,于2020年7月21日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受理并按规定进行了《回复》,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回复》。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