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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胜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2-11 17:26:22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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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85号

申请人:刘某胜。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某胜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07)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07),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赣榆区某小区项目征收补偿的详情,于2020年7月14日以书面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小区项目开始征收的时间、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土地出让文件;2、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置业公司取得某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3、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小区项目全部被拆迁户的划拨用地及缴费手续、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明细;4、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在征收范围的宅基地的划拨用地及缴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答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程序违法。关于第3项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称“经检索,信息不存在”是不属实的。据申请人所知,其中拆迁户赵某、殷某、李某、王某4户2014、2015年之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拆迁户吴某光、宋某、赵某军、吴某发4户在2019年11月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赔偿款。如果存在被申请人所称的信息不存在的情况,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没有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负责任,如果存在,就应当依法公开。关于第4项申请事项,并不应当依据《不动产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由被申请人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因涉及拆迁征收,而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被申请人依法公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07);

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付款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答复行为合法。经被申请人查询存在的政府信息已经以答复附件的形式提供给申请人。涉及不动产资料查询的,已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动产申请查询。经检索和向相关行政部门查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已经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被申请人答复行为适用法律合法。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对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进行答复,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07);

3.《征地告知书》(〔2006〕第21号);

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赣榆县人民政府);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赣榆县国土资源局〔2006〕第040号);

6.《关于批准赣榆县2006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6〕0168号);

7.建设用地批准书(存根);

8.《关于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的通知》《关于刘某胜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检索情况汇报》(区政府与资源局之间);

9.《关于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的通知》《关于刘某胜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检索情况汇报》(区政府与住建局之间);

10.《快递凭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胜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赣榆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信息: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小区项目开始征收的时间、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土地出让文件;2、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置业公司取得某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3、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小区项目全部被拆迁户的划拨用地及缴费手续、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明细;4、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在征收范围的宅基地的划拨用地及缴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文件。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该申请,经检索、函询后,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07),主要内容为:1、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和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的规定,现将你申请的“征地的时间、征地的批文、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土地出让文件”,予以告知。2、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关于你申请公开的某小区项目全部被拆迁户的划拨用地及缴费手续、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明细的信息,经检索,信息不存在。3、国务院办公厅信息与政务办公室于2016年9月18日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答复明确,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关于你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间、征收范围的宅基地的划拨用地及缴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手续和文件,请您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进行不动产申请查询。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付款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批准赣榆县2006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存根)、关于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的通知、关于刘某胜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检索情况汇报、快递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公开的征地时间、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土地出让文件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已经适当地履行了公开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查询赣榆区住建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存在的划拨用地缴费手续、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明细等信息,告知该部分信息经检索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也已尽到了检索和告知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据上述规定和便利申请人原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征收范围的宅基地的划拨用地及缴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手续和文件等信息,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答复》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07)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0007)。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