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连行复不第05号申请人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市住建局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连行复不第5号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3207061604120101-JX-001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7月12日向本机关补正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3207061604120101-JX-001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验收备案。
申请人称: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购买某某水岸x号楼x号房。2017年5月6日,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了GF-2000-xxxx购房合同。申请人接开发商通知于2018年6月28日收房后,查阅法律规定及相关资料,发现被申请人核发的涉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在涉案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违反规划的前提下违法发放的,遂向被申请人举报。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一直拖延称在研究查处,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收房时就已经从开发商连云港某置业有限公司处知道涉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时隔一年多才于2019年7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其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