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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邵某福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5-09-18 09:08:36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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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连行复第277号

申请人:邵某福。

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邵某福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职能机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1月2日通过网上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由于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表示无需补正也未补正,为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举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某小区)物业保安配置不足。保安人员上班睡觉,人员配置不足,物业拒绝公开人员配置情况。该物业公司资质为一级物业公司,保安人员不得超过35岁,而小区物业从业人员为60多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小区保安配置为12人,但开发区住建局答复该人员为小区秩序维护人员。小区共2042户,配置保安人员严重不足。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关于邵某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照片二张。

被申请人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驳回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2024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阳光信访微信公众号投诉开发区某小区保安人员配置不足。开发区住建局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邵某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不是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开发区住建局告知申请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小区保安人员不足,服务确有问题,可直接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督促整改。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访投诉信息截图;

2.《关于邵某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邮寄面单截图。

3.《行政程序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阳光信访微信公众号发起投诉,主要内容为:开发区某小区保安人员配置严重不足。目前小区配置人员备案只有12人,不满足小区物业管理和五星级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人员配置。按照40户或3000平米配置一名保安,小区有2000多户,应配置50名保安,现只有12名。开发区住建局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关于邵某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反映的开发区某小区保安人员配置不足问题已于2024年9月1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开发区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人员配置要求,依据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五级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三条“门岗根据规划设计情况,一般小区开放主、次入口各一个,主次入口24小时值守,主出入口每班不少于2人,次出入口每班不少于1人,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之规定,目前开发区某小区秩序维护人员配置12人,能够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每个主次入口每班编制2人并24小时值守,在门岗均有公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业主有证据证明小区保安人员(秩序人员)存在不足,服务有问题,可直接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同时告知了复查复核权利。

另查明:2025年1月14日,开发区住建局作出《行政程序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邵某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予以撤回,将于撤回之日起60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15日签收,其表示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信访投诉信息截图、《关于邵某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邮寄面单截图、《行政程序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交的投诉时,首先应当依法分类,判断其投诉内容是否属于行政履职范畴。如属行政履职范畴,应导入行政程序处理而非直接作出信访处理决定。申请人的投诉请求的指向是开发区某小区配置的保安人数不符合《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故开发区住建局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涉及辖区内的物业服务的投诉具有调查处理职责。开发区住建局回复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督促整改,属于一般的建议,但并不能免除其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其行政履职范围内的投诉未按行政程序予以调查处理而按信访程序予以处理,属于分类错误。被申请人回复小区保安人员已符合标准要求,也未提交涉案小区的等级标准、小区保安人数调查情况等证据,该调查结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开发区住建局属未依法履行其职责,鉴于开发区住建局已撤销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将该投诉导入行政程序重新处理,但申请人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故对开发区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职能机构开发区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