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4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申请人蒋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于2022年1月6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709191224593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小型机动车在海连路自西向东行至海连路与幸福路交叉路口,直行绿灯亮了,但左拐是红灯,申请人在左拐道并往前行驶,到斑马线处,但是并没有左拐,因此申请人并未闯红灯。恳请复议机关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违法事实清楚。2021年3月27日23时18分,小型汽车苏GXXXXX在海连路与幸福路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2),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监控抓拍。小型汽车苏GXXXXX在海连路由西向东行驶经过海连路与幸福路交叉口,当行驶方向直行信号灯为绿灯、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该车在最左侧左转车道越过停止线、斑马线且沿左转导流线有明显的左转行驶轨迹,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2.违法证据确凿。本起违法所采集的证据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的要求,证据确凿有效。
3.法律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4.处罚程序合法。2022年1月6日,申请人蒋某到违法处理窗口要求处理该起监控抓拍违法,并承认是自己驾车时产生该起违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蒋某本人无异议并签名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处罚决定;
2.交通技术监控图片四张。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7日23时18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苏GXXXXX)在海连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海连路与幸福路交叉路口,当行驶方向直行信号灯为绿灯、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在最左侧左转车道越过停止线和斑马线且沿着左转导流线行驶至路中央。
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到违法处理窗口要求处理该起监控抓拍违法,并承认是自己驾车时产生该起违法。被申请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采集的证据,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于2021年3月27日23时18分,在海连路与幸福路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在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签名栏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处罚决定、监控图片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4.3.1.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规定: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b)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4张交通技术监控图片和申请人的陈述,能够认定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其在最左侧左转车道越过停止线和斑马线,且沿着左转导流线行驶至路中央,构成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其在直行绿灯亮、左转为红灯时,在左转道往前走到斑马线,没有闯红灯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中规定:“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具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709191224593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