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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孔某毕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5-12-31 17:56:09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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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162号

申请人:孔某毕。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孔某毕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于2025年7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6日收到该申请,于2025年7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安置补偿答复,并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海州区板浦镇某村村民,位于该村合法宅基地上的三层自建房因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扩建工程(海州段)项目(以下简称长深高速公路扩建项目)造成墙体破裂。申请人房屋最近距高速公路只有24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不少于30米,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应得到安置补偿。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委托海州区交通运输局于6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孔某毕申请履行安置补偿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对于《回复》,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位于控制区,被申请人混淆征地范围与控制区管理的法律性质;被申请人援引房屋安全鉴定为B级非危房拒赔,申请人房屋因高速扩建导致墙体破裂,鉴定仅评估结构安全,未论证公路运营对房屋的持续性损害;被申请人是将自身法定职责转嫁下属部门,属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组织协调,直接以交通运输局名义拒赔。被申请人未制定公示针对控制区房屋的专项方案。申请人房屋因公路项目丧失居住安全性,被申请人未提供置换住房或修缮方案。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安置补偿申请书;

2.《回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板浦镇某村XX号宅基地自建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24年6月,长深高速公路扩建项目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进行施工建设,申请人认为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且施工造成房屋受损,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经板浦镇会同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州分局、长深高速海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至现场核实。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及本次征用范围内涉及的法律政策认定,申请人的房屋不在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内,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2023年底,江苏海洋大学土木与港海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受委托,对未在征收范围内,但在工程附近的住房进行了危险性鉴定,共计69户进行危险性定性认定,C、D两级为局部危险和整体危险,相对应进行维修和征收处理。申请人认为其房屋距离安全规范范围以外,并无客观事实证实,且安全规范要求经第三方科学勘察、论证,因此其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扩建工程项目选址意见;

2.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改扩建(连云港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4.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海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海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7.板浦镇高速施工影响房屋鉴定明细;

8.房屋与高速公路施工扩建项目示意图。

9.产学研合作协议;

10.施工标段拆迁建筑物表;

11.文件转办截图;

12.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8日,自然资源部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自然资函〔2022〕1398号《关于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改扩建(连云港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共批准建设用地198.0039公顷,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连海征〔2023〕第2号《征收土地公告》,对海州区板浦镇某村等土地实施征收。申请人所主张的涉案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安置补偿。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因长深高速公路扩建项目造成墙体破裂,房屋最近距离高速公路只有24米。因公路建设导致申请人墙体破损的损失赔偿未得到妥善处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以安置补偿。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将上述申请履职事项转办,由区交通、板浦镇、自然资源有关部门处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户房屋位于长深高速海州段工程道路红线外约24米,不在该项目征地补偿范围。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2月30日,板浦镇两次委托江苏海洋大学土木与港海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对申请人户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申请人户房屋为B级,不属于危房,不需要解危。综上,对申请人户房屋不予征收补偿。

另查明: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海洋大学土木与港海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于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2月30日两次针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申请人所主张的涉案房屋的整体危险性等级均为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非承重结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回复》、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报告、《关于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改扩建(连云港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连海征〔2023〕第2号《征收土地公告》、房屋与高速公路施工扩建项目示意图、施工标段拆迁建筑物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前提是被征收土地位于批准征收范围内。本案中,涉案房屋并不在连海征〔2023〕第2号《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给予补偿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交通运输局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解释说明。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房屋应予以征收补偿的主张。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本机关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如确因长深高速海州段工程建设受到损害,申请人可通过与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协商、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房屋不具有安置补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孔某毕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