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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岩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5-05-24 07:36:13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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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连行复第4号

申请人:张某岩,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

申请人张某岩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连公依复〔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政府网站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0年度分别因涉及村镇农户农业监管、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经纪公司行政处罚、土地生态损害赔偿、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动物植物卫生检疫、税收领域登记备案工作、药剂物品检查稽查、行政决策建设执行、交通运输监督管理、税务行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随机抽检、工业产品维护保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花草树木种植修缮、江河水库建设规划、治安处罚行政赔偿工作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被纠错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行政许可生效数量,行政诉讼败诉数量以及行政强制案件数量”。”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EMS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全部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符合申请形式要求的申请,只要不属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公开范围的,且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行政机关都应当依法予以提供,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证公开、透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说的需加工分析,故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件详情、轨迹截图;

3.补充意见;

4.连云港市公安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网络截图。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0年度分别因涉及村镇农户农业监管、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经纪公司行政处罚、土地生态损害赔偿、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动物植物卫生检疫、税收领域登记备案工作、药剂物品检查稽查、行政决策建设执行、交通运输监督管理、税收行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随机抽检、工业产品维护保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花草树木种植修缮、江河水库建设规划、治安处罚行政赔偿工作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被纠错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行政许可生效数量,行政诉讼败诉数量以及行政强制案件数量”信息。因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对案件数量进行区分辨析转化,即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2.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予以答复,并依法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公开2020年度分别因涉及村镇农户农业监管、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经纪公司行政处罚、土地生态损害赔偿、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动物植物卫生检疫、税收领域登记备案工作、药剂物品检查稽查、行政决策建设执行、交通运输监督管理、税收行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随机抽检、工业产品维护保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花草树木种植修缮、江河水库建设规划、治安处罚行政赔偿工作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被纠错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行政许可生效数量,行政诉讼败诉数量以及行政强制案件数量。所需信息载体形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行政决策建设执行、交通运输监督管理、治安处罚行政赔偿等多个方面工作,因上述等方面工作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被纠错数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行政许可生效数量、行政诉讼败诉数量以及行政强制案件数量等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相关方面工作而引起的案件数量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合法适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12月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作出的连公依复〔2024〕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