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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连行复第45号某化工公司不服灌云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0-11-19 09:11:11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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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连行复第45号

申请人:某化工公司。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化工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4号)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7月29日补正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我公司位于灌云县燕尾港临港产业园区。2020年5月9日,自称是灌云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将我公司仓库内的几十吨原材料拉走,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出示工作证也未出示查封扣押等相关文件(在公司无人情况下将大门砸开强行进入)。因此我公司向灌云县燕尾港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针对我公司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予以公开,公开查扣公司原料清单,说明是什么单位拉走的?拉走原料是什么用途?拉到什么地方?拉走了多少吨?灌云县燕尾港镇政府以公开可能影响执法活动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如果说为什么要拉走这些原料是属于不予公开的内部规定,那么作为这些原料的所有者,对于是谁拉走,拉走了多少,应该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而我公司需要知道是什么人拉走的,是否有合法手续,涉及到我公司的实际利益,也涉及具体的维权措施。

对于灌云县燕尾港镇政府的回复,我公司无法理解,于是向其上级政府即灌云县政府提出申请。灌云县政府在已经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却告知我公司去向燕尾港的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咨询,结果是明知的。对于灌云县政府的推诿行为,我公司无法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燕告字〔2020〕第1号);

2.《灌云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4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某化工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了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了解获取该信息。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是经灌云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在临港产业区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作出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政依复〔2020〕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4号);

2.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针对本公司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2、经查扣的原料清单;3、是什么单位拉走的,拉走原料有什么用途,拉到什么地方,拉走多少吨。

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4号),主要内容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电话:0518-8858XXXX。被申请人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05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下发灌政发〔2005〕80号《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灌云经济开发区和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的通知》,决定组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申请人曾于2020年5月13日向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经自查后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决定撤销灌政依复〔2020〕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重新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15号)。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4号)、邮寄凭证、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15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属于被申请人组建的事业单位,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答复主体。被申请人认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具有信息公开主体资格,作出建议申请人向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了解获取该信息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4号)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已经自行撤销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15号),本机关没有再行撤销和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政依复〔2020〕第4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0月27日